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一)編制全省引進國外智力發展規劃,擬訂智力引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協調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項;擬訂並完善外國專家來冀工作及本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承辦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及出國(境)培訓人員計畫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統計、分析聘用外國專家及派員出國(境)培訓情況。
(三)編報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分配方案,並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籌措國家撥款外的智力引進機動資金。
(四)指導、協調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承擔科教文衛等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可;承擔外國專家身份確認並辦理外國專家來冀工作許可等事宜;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使用國家和省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的申報事宜,負責其他出國(境)團組培訓項目的備案;負責對出國(境)人員的國外監督,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規行為。
(六)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開闢智力引進渠道;負責與外國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七)對聘請和推薦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並提供有關服務。
(八)監督、協調、指導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並提供政策服務,幫助處理智力引進中的重大事件。
(九)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指導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培育引進國外智力人才市場;組織協調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的人才交流;建立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網路,完善省級國外人才資源庫。
(十)建立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擬訂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省政府對有重要貢獻外國專家的“燕趙友誼獎”獎勵事宜;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組織有關智力引進經驗交流。
(十一)協同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引進國外智力協調領導小組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