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標協會

河北省商標協會是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的要求和河北省委、省政府20051號檔案《河北行業協會發展指導意見》及其《實施意見》的精神成立的。

基本信息

概況

協會由“由河北省境內享有盛譽的、具有較強商標意識的企業和商標法律專家、商標工作者以及與商標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專業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已發展團體會員282家,個人會員65人。
河北省副省長付雙建、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李繼紅為名譽會長。
河北省商標協會於2006年11月27至28日在省會石家莊召開了河北省商標協會成立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在河北省商標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一致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和協會領導成員。張霖田當選會長,省內12箇中國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當選為副會長,李克儉當選副會長兼秘書長。
第一屆理事會由121人組成,其中理事單位71家,占59%;個人理事 50人,占41%。個人理事中有行政執法機關代表24人;商標工作者、法律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26人。
本屆常務理事會由65人組成,其中常務理事單位38家,占60%;個人常務理事27人,占40%。
河北省商標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宣傳普及《商標法》,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商標權益,協助企業正確實施商標戰略,培植河北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廣泛開展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促進河北經濟的快速發展。

業務範圍

河北省商標協會的主要是宣傳、貫徹國家的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指導企業及時註冊、正確使用、科學管理、積極宣傳和妥善保護商標;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品牌,接受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委託,指導和辦理中國馳名商標和河北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事宜,向委託單位提出相關意見;幫助會員企業認真做好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個案認定工作;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開展商標法律諮詢服務,調查、舉證商標侵權情況,協助政府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商標領域的溝通與合作,舉辦商標工作的交流與研討,開拓企業文化,組織與商標有關的展示展銷、產品推介和社會公益活動。

機構發展

河北省商標協會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法律部、信息部、各市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商標資產評估委員會等7個機構。其中,辦公室、會員部、法律部、信息部為協會辦事機構;專家委員會、商標資產評估委員會為協會分支機構;各市設立協會代表機構。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河北省商標協會
英文譯名:HEBEI PROVINCE TRADEMARK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HEBTA
第二條 河北省商標協會是由河北省境內享有盛譽的、具有較強商標意識的企業和商標法律專家、商標工作者以及與商標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專業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宣傳普及《商標法》,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商標權益;協助企業正確實施商標戰略,培植河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和世界知名品牌;廣泛開展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促進河北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機構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316號紅盾大廈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的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 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指導企業及時註冊、正確使用、科學管理、積極宣傳和妥善保護商標;
(三) 積極倡導和保護商標自主智慧財產權,協助企業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
(四) 開展商標法律諮詢服務,調查、舉證商標侵權情況,協助政府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調解會員間的商標糾紛,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接受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委託,指導和辦理中國馳名商標和河北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事宜,向委託單位提出相關意見;幫助會員企業認真做好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個案認定工作;
(七) 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品牌,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八) 開展商標領域的溝通與合作,舉辦商標工作的交流與研討,組織與商標有關的展示展銷、產品推介和社會公益活動;
(九) 調查商標發展趨勢,開展商標戰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
(十) 開展商標價值評估,拓展企業無形資產,提升品牌競爭力;
(十一)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遏制不正當競爭,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十二)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公信證明、信息發布等工作;
(十三) 設立商標網站,開展商標監測,收集和整理省內外、國內外的商標信息以及相關經濟信息,出版發行與商標有關的資料、刊物,交流會員信息,開展會員間的產品推廣活動;
(十四) 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團體會員:商標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前瞻性強的合法企業和與商標相關的合法社會組織。
(二) 個人會員:商標理論水平高、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商標管理人員、法律工作者和與商標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商標業績顯著的自然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 熱愛商標事業,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本團體統一制發的入會登記表;
(二) 經本團體辦事機構審查合格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辦事機構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具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本團體優先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團體工作具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 商標專用權受到他人侵犯或出現會員間商標糾紛時,有提請本團體協助解決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主動反映商標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 保守本團體及會員的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媒體上公告:
(一)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者;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嚴重違反黨紀政紀者;
(三)違反本團體章程拒不改正者;
(四)違反本團體規定,破壞本團體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
(五)違反本團體規定的其它行為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者,由理事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決策能力強;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選舉,經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籌備和主持本團體的有關會議;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 處理本團體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工作變動時,實行離任審計,與接管人員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政策並根據本會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河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到河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北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2006年12月27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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