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整車貨物運輸的規定
汽車整車貨物運輸是需用整輛汽車載運一批託運貨物的運輸。《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8條規定,託運人一次託運貨物計費重量3t以上或不足3t,但其性質、體積、形狀需要一輛汽車運輸的,為整批貨物運輸。
下列貨物必須按整車運輸:
(1)鮮活貨物,如凍肉、凍魚、鮮魚,活的牛、羊、豬、兔、蜜蜂等;
(2)需用專車運輸的貨物,如石油、燒鹼等危險物,糧食、粉劑等散裝貨物;
(3)不能與其他貨物拼裝運輸的危險品;
(4)易於污染其他貨物的不潔貨物,如炭黑、皮毛等;
(5)不計件數的散裝貨物,如煤、焦炭、礦石、礦砂等。
為明確運輸責任,整車貨物運輸通常是一車一張貨票、一個發貨人。為此,公路貨物運輸企業應選派額定載重量,載重量以車輛管理機關合法的行車執照上標記的載重量為準,並用與託運量相適應的車輛裝運整車貨物。一個託運人託運整車貨物的重量、毛重低於車輛額定載重量時,為合理使用車輛的載重能力,可以拼裝另一託運人的貨物,即一車二票或多票,但貨物總重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
整車貨物多點裝卸,按全程合計最大載重量計重,最大載重量不足車輛額定載重量時,按車輛額定載重量計重。託運整車貨物由託運人自理裝車,未裝足車輛標記載重量時,按車輛標記載重量核收運費。整車貨物運輸一般不需中間環節或中間環節很少,送達時間短,相應的貨運集散成本較低,涉及城市問或過境貿易的長途運輸與集散。如國際貿易中的進出口商通常樂意採用以整車為基本單位簽訂貿易契約,以便充分利用整車貨物運輸的快速、方便、經濟、可靠等優點。
託運和受理主要作業
託運、受理必須做好貨物包裝,確定重量和辦理單據等項作業。
貨物包裝
為了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完好和便於裝載,發貨人在託運貨物之前,應按照國家標準代號,以及有關規定進行包裝,凡在標準範圍內未被列入的貨物,發貨人應根據託運貨物的重量、性質、運距、道路、氣候等條件,按照運輸工作的需要做好包裝工作。
車站對發貨人託運的貨物,應認真檢查其包裝質量,發現貨物包裝不合要求時,應建議並督促發貨人將貨物按有關規定改變包裝,然後再行承運。凡在搬運、裝卸、運送或保管過程中,需要加以特別注意的貨物,託運方除必須改善包裝外,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物明顯處,貼上貨物運輸指示標誌。
確定重量
貨物的重量不僅是企業統計運輸工作量和核算貨物運費的依據,與車輛載重量的充分利用、保證行車安全和貨物完好也有關。貨物重量分為實際重量和計費重量,貨物重量的確定必須準確。貨物有實重貨物和輕浮貨物之分。凡每立方米重量不足250kg的貨物為輕浮貨物,否則為實重貨物。公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承運有標準重量的整車實重貨物,一般由發貨人提出重量或件數,經車站認可後承運。貨物重量應包括其包裝重量在內。
整車貨物運輸的託運受理方法
(1)登門受理。即由運輸部門派人員去客戶單位辦理承托手續。
(2)下產地受理。在農產品上市時節,運輸部門下產地聯繫運輸事宜。
(3)現場受理。在省、市、地區召開物資訂貨、展銷、交流會議期間,運輸部門在會場設立臨時託運或服務點,現場辦理託運。
(4)駐點受理。對生產量大、貨物集中,對VI供應,以及貨物集散的車站碼頭、港口、礦山、油田、基建工地等單位,運輸部門可設點或巡迴辦理託運。
(5)異地受理。企業單位在外地的整車貨物,運輸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向本地運輸部門辦理託運、要車等手續。
(6)電話、傳真、信函、上網等方式託運。經運輸部門認可,本地或外地的貨主單位可用電話、傳真、信函、上網等方式託運,由運輸部門的業務人員受理登記、代填託運單。
(7)簽訂運輸契約。根據承托雙方的運輸契約或協定,辦理貨物運輸。
(8)站點受理。貨物託運單位派人直接到運輸部門辦理託運。
託運受理程式
貨物託運人簽填託運單
貨物託運單(無論整車、零擔、聯運)是承托雙方訂立的運輸契約或運輸契約證明,它明確規定了貨物承運期間雙方的權利、責任,貨物託運單的主要作用是:
(1)託運單是公路運輸部門開具貨票的憑證;
(2)託運單是調整部門派車、貨物裝卸和貨物到達交付的依據;
(3)託運單是運輸期間發生運輸延滯、空駛、運輸事故時判定雙方責任的原始記錄;
(4)託運單是貨物收據、交貨憑證。
整車貨物的託運單一般由託運人填寫,也可委託他人填寫,並應在託運單上加蓋與託運人名稱相符的印章。
託運單的填寫要求
(1)內容準確完整,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有塗改應由託運人在塗改處蓋章證明。
(2)託運人、收貨人的姓名與地址應填寫全稱,起運地、到達地應詳細說明所屬行政區。
(3)貨物名稱、包裝、件數、體積、重量應填寫齊全。
託運單內容的審批和認定
公路運輸部門收到由貨物託運人填寫的託運單後,應對託運單的內容進行審批,主要有以下幾項:
(1)審核貨物的詳細情況(名稱、體積、重量、運輸要求),以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受理。
通常下列情況運輸部門不予受理:①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或各級政府部門指令不予運輸的物品;②屬於國家統管的貨物,或經各級政府部門列入管理的貨物,必須取得準運證明方可出運;③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危險貨物;④託運人未取得衛生檢疫合格證明的動、植物;⑤託運人未取得主管部門準運證明的屬規定的超長、超高、超寬貨物;⑥必須由貨物託運人押送、隨車照料,而託運人未能做到的貨物;⑦由於特殊原因,以致公路無法承擔此項運輸的貨物。
(2)檢驗有關運輸憑證,貨物託運應根據有關規定向公路運輸部門提交準許出口、外運、調撥、分配等相關證明檔案,或隨貨同行的有關票證單據,一般分為:①根據各級政府法令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檔案;②貨物託運人委託承運部門代為提取貨物的證明或憑據;③有關運輸該批(車)貨物的質量、數量、規格的單據;④其他有關憑證,如動、植物檢疫證,超限運輸許可證,禁通路線的特許通行證,關稅單證等。
(3)審批有無特殊運輸要求,如運輸期限、押運人數或承托雙方議定的有關事項。
確定運輸里程和運雜費
對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和運雜費由貨物受理人員在審核貨物託運單的內容後確定。
託運編號及分送
託運單認定後,應將託運單按編定的託運號碼告知調度、運務部門,並將結算通知交貨主。
託運和受理的要求
託運、受理工作應做到:
(1)起訖站名、裝卸貨物地址要詳細;
(2)貨物名稱、規格、性質、狀態、數量、重量應齊全、準確;
(3)應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
(4)有關證明檔案、貨運資料應齊全;
(5)危險貨、特種貨應說明運輸要求、採取的措施及預防的方法;
(6)運費結算單的托收銀行、戶名、賬號要準確。
整車貨物的核實理貨
整車貨物的核實
貨物的核實理貨工作一般有受理前的核實和起運前的驗貨。受理前的核實是在貨方提出託運計畫並填寫貨物託運單後,運輸部門派人會同貨方進行,核實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託運單所列的貨物是否已處於待運狀態;
(2)裝運的貨物數量,傳送日期有無變更;
(3)連續運輸的貨源有無保證;
(4)貨物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
(5)確定貨物體積、重量的換算標準及其交接方式;
(6)裝卸場地的機械設備、通行能力;
(7)運輸道路的橋涵、溝管、電纜、架空電線等詳細情況。
整車貨物的理貨
貨物起運前的核實工作稱為理貨或驗貨,其主要內容包括:
(1)承托雙方共同驗貨;
(2)落實貨源、貨流;
(3)落實裝卸、搬運設備;
(4)查清貨物待運條件是否變更;
(5)確定裝車時間;
(6)通知發貨、收貨單位做好過磅、分垛、裝卸等準備工作。
整車貨物的監裝和監卸
1)貨物的監裝
車輛到達裝貨地點,監裝人員應根據貨票及貨運單填寫的內容、數量與發貨單位聯繫發貨,並確定交貨辦法。散貨貨物根據體積換算標準確定裝載量,計件雜貨一般以件計算。
在貨物裝車前,監裝人員應注意並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污染等引起的貨損,如有則應在隨車同行的單證上加蓋印章或作批註,以明確其責任。裝車完畢後,應清查貨物,檢查有無錯裝、漏裝,並與發貨人員核對實際裝車的件數,確認無誤後,辦理交接簽收手續。
2)貨物的監卸
貨物監卸人員在接到卸貨預報後,應立即了解卸貨地點、貨位、行車道路、卸車機械等情況。在車輛到達卸貨地點後,應會同收貨人員、駕駛員、卸車人員檢查車輛裝載有無異常,一旦發現異常,則應在作出卸車記錄後再開始卸車。
卸貨時應根據運單及貨票所列的項目與收貨人點件或監秤記碼交接。如發現貨損、貨差,則應按有關規定編制記錄並申報處理。收貨人可在記錄或貨票上籤署意見但無權拒收貨物。交貨完畢後,應由收貨人在貨票及收貨回單聯上籤字蓋章,公路承運人的責任即告終止。
整車貨物的運輸變更
整車貨物的運輸變更通常是貨物託運人或收貨人就運輸中的貨物因特殊原因而對運輸提出的變更要求,主要有:
(1)取消運輸要求,即貨物已申請託運,但尚未裝車;
(2)停止裝運,即已開始裝車或正在裝車,但尚未起運;
(3)中途停運,即貨物未運抵目的地前,並能通知停運的;
(4)運回起運站,即貨物已運抵到站,收貨人提貨之前收回;
(5)變更到達站,即在車輛運輸所經過的站別範圍內或在原運程內;
(6)變更收貨人。
運輸變更無論是整車或零擔,均以一張貨票記載的全部貨物為限。
整車貨物運輸變更的手續,應由貨物託運人提出運輸變更的申請書和其他有效的證明檔案,填寫變更申請書,說明貨物運輸變更原因,加蓋與原託運單上相同的公章,審查只有在貨物運輸變更內容不違反有關規定時才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