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二)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
(三)將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工作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四)將醫療事故鑑定和再次鑑定、免疫規劃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和鑑定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
(五)增加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六)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及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衛生改革與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研究擬定汶上縣衛生政策、規定、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起草衛生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省、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三)統籌規劃與協調汶上縣衛生資源配置,組織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汶上縣衛生統計與信息工作。
(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協調對其他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置工作。
(五)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規定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八)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九)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汶上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實施汶上縣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制定汶上縣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科研公關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擬訂汶上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申報實施執業醫師、護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衛生系統對外援助和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衛生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汶上縣中醫藥工作,擬訂汶上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汶上縣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汶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