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民政局

江陰市民政局

江陰市民政局是江陰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解決社會問題,調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發揚社會民主,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的生活權益。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民政局民政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全市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對象的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做好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掌握和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社會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負責研究本市行政區劃布局;承擔鎮(街道)設定、撤併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村(居)委會設定、撤併工作。承辦本市行政區劃內邊界勘定工作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本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收集整理地名檔案;負責邊界勘定工作;協調整理勘界檔案。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委會的選舉和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全市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登記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情況。

(十四)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負責全市老齡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推動民政信息化建設。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五保供養

一、依據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第141號令)

二、五保供養對象的條件

五保供養的對象(以下簡稱五保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二)無勞動能力的;(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

三、五保供養的內容和標準

(一)供給糧油和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

(四)及時治療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五保對象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五保供養的實際標準,不應低於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體標準由各鎮人民政府規定。

四、五保供養的形式

對五保對象可以根據各鎮的經濟條件,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各鎮應加強資金投入,改善敬老院設施條件,不斷提高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和供養水平。

五、五保對象的確定

確定五保對象,應當由村民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鎮人民政府批准。

五保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鎮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養:1、有了法定扶養義務人,且法定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的;2、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3、已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六、財產處理

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其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得自行處分;其需要代管的財產,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五保供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處理。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年滿16周歲以後,按照規定停止五保供養的,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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