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市區長300米、寬20米以下的道路和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廣場、公園等公共建築物及住宅類建築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區民政局辦理。

(三)增加的職責。

1.社會工作職責;

2.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職責;

3.負責中共江門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救災減災職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江門民政 江門民政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參與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組織災情的核查和報送,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負責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和地名標誌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的全市性地名類圖(冊)的審批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信訪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年報工作;檢查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監督局屬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基建修繕工程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

負責“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追認烈士的審核申報、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復退軍人的補評殘和殘疾軍人調級換證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指導軍休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雙擁科(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及創建全國、全省雙擁模範城(縣)工作;協調軍地關係,調處軍民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救災和社會救助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災害避險場所建設;核查和報送災情;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組織協調災後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和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中央、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區劃地名科

負責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擬訂全市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和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和地名標誌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的全市性地名類圖(冊)的審批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本級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檢查、督促社會福利企業執行殘疾人安置政策;擬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計畫;承辦華僑以及港澳台地區中國居民在內地的收養登記、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審核申報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市慈善活動總指揮部日常工作。

指導殯葬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管理;指導公益性墓地、骨灰樓建設和殯儀館建設、殯儀業務工作;承擔市殯葬管理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社會工作科

負責編制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擬訂社會工作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組織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立項評審、績效評估和監督考核;指導和培育社會工作服務行業的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九)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黨務、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核定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5名。

其他事項

(一)江門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江門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更名為江門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為市民政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對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中共江門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核定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江門市老齡工作辦公室

江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調整為江門市老齡工作辦公室,正科級,設在市民政局。負責擬訂老齡工作發展政策和規劃,並貫徹落實;負責牽頭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及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為老服務工作,開展敬老助老評比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核定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辦事指南

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低保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一、工作依據

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二、保障對象

指有本核區內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即三無”)的城鎮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不包括農村五保戶)。

申請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並用於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三)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的;

(四)違反《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保障金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由申請者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需填報《城鄉居民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出具單位及家庭成員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居(村)委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區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四)居(村)委會及時將批准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地名命名申請

 

一、地名管理的依據: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地名管理規定》、《廣東省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和《江門市地名管理辦法》,實施地名管理。

二、地名申報單位需提供的資料:

1、報建築物命名(更名)需提供的資料:

⑴建築物命名(更名)申請書一份;

⑵省民政廳制發的《建築物命名、更名審批表》一式二份;

⑶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供參考,並提供複印件一份;

⑷市國土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原件供參考,並提供複印件一份;

⑸經市規劃局同意的規劃設計平面四至圖一式20份(複印件)。

2、申報導路命名(更名)需提供的資料:

⑴道路命名、更名申請書一份;

⑵省民政廳制發的《道路命名、更名申報表》一式二份;

⑶道路平面示意圖一式20份(複印件)。

三、辦理程式和時限:

1、一般建築物、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區民政局審批;以全市性命名的建築物由市民政局審批;市區主要道路(長300米、寬20米以上)由市政府審批;

2、區民政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地名資料進行審核;

3、對符合法律法規且資料齊全的一般建築物、道路命名、更名申請,區民政局從收到全部資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召開市地名委員會成員、顧問會議或發徵詢函的形式徵詢意見;

4、區民政局將徵詢意見收齊後,市區主要道路或主要公共建築物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區政府初審,並由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一般道路、建築物區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批覆申報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5、市區主要道路或主要公共建築物的命名經市政府審批後,市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批覆申報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6、以全市性命名的建築物,由建設單位向市民政局申請命名,市民政局從收到全部資料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批覆申報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申請表格於所在區民政局地名股領取,表格及辦理均免費。

江門市民政局區劃地名科地址:江門市廣新路18號,

工作動態

江門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學習十八大精神專題輔導課

按照市民政局黨組的工作安排,2013年9月5日下午召開本年度第四場學習十八大精神專題輔導課。該輔導課由市民政局紀檢組長、機關黨委書記黃思良同志主持。市民政局副局長林雁冰同志親自授課。局機關和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全體幹部職工共50多人參加了此次學習。

林局長圍繞“以法治理念引領民政工作新跨越”這一主題,從梳理依法行政推進思路、影響“法治民政”建設的因素和如何以法治理念引領民政工作新跨越等三大方面展開論述。她通過生動的案例,指出當前民政法治建設存在的不足,認為必須下大力氣加強制度化建設、思想化建設、民政法制宣傳和民政執法建設,才能以法治理念引領民政工作新跨越。

最後,林局長強調,法治民政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將是一項長期的事業,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法治建設的推進而不斷推進;同時法治民政的建設必須從實際出發,結合民政的實際情況,遵循法治建設的基本規律,穩步向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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