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體育總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總會簡述

江門市體育總會隸屬市體育局,辦公地址地處江門市躍進路100號之一市體育場內體育局辦公樓四樓。

工作職責

江門市體總成立16年來,在發展體育事業和對外的體育交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江門市體總是江門市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體育工作者的紐帶,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組織。(二)本會宗旨是聯繫、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努力發展體育事業,普及民眾體育運動,提高全民的身體素質;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體育高峰;為促進江門市兩個文明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三)發揮體育的社會作用,通過體育交流和競賽活動聯繫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體育界人士,為江門市的各項工作搭橋建梁。(四)本會一切活動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我國發展社會主義體育運動的方針、政策開展工作。(五)江門市體總及其活動,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江門市體育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江門市體育總會”,是廣東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全市民眾性的體育組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有關政策,執行《體育法》,聯繫、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和體育愛好者,發展體育事業,普及體育運動,提高全民的身體素質;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積極開展體育對外交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把我市建成體育強市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條 本會的主管機構是江門市體育局,接受廣東省體育總會的指導和江門市民政局監督。
第四條 本會地址,設在江門市躍進路100號之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黨和國家發展社會主義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推動民眾體育、競技體育和體育產業的發展。
二、受市體育局委託,負責對全市體育社團業務工作的指導;
三、舉辦體育競賽和體育活動,開辦各類體育培訓班,積極開展各項體育諮詢活動;
四、組織調查研究,提出全市體育事業發展的建議;
五、加強體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市體育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下列民眾體育組織,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一、各市、區體育總會;
二、全市性的單項運動協會;
三、全市的行業、系統等體育協會。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體育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體育指導、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會全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全市委員會
第十三條江門市體育總會委員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全市委員會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推選的委員,各類體育專業人員代表,體育界知名人士等經民主協商推選產生。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常務委員會;
三、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對貢獻顯著、年事已高的委員,授予榮譽稱號;
六、聘請長期關心、支持體育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市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是全市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市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市委員會的決議,審議發展我市體育事業的重大方針、政策性及活動方案的建議;
二、推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全市委員會議;
四、報告工作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體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年滿六十五歲的不再擔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後,經代表大會選舉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是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全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等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實體主要負責人,提交全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審定;
四、決定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體育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市委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市委員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用於發展體育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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