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

(二)增加社會工作職責。 (十一)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社會工作股。

簡介

根據《中共新會區委、新會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2010]3號)、《中共新會區委辦公室、新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委辦[201O]1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社會工作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救災減災職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工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和參與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工作;負責復退軍人補評殘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組織災情的核實和報送,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五)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負責鎮(街)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和地名標誌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的全區性地名類圖(冊)的審批工作。
(七)監督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八)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九)負責婚姻登記以及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登記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負責追認烈士的審核申報、褒揚工作;負責復退軍人補評殘和殘疾軍人調級換證的審核申報;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及創建全國、全省雙擁模範城工作;協調軍地關係,調處軍民糾紛;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救災和社會救助股。
負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實和報送災情;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組織協調災後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災救濟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隋況;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和物資儲備工作;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和指導城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使用和監管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五)區劃地名股。
負責鎮(街)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擬訂全區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和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和地名標誌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的全區性地名類圖(冊)的審批工作。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孤兒和棄嬰棄童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的相關辦法;負責本級民辦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的審批申報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檢查、督促社會福利企業執行殘疾人安置政策;指導福利彩票銷售,擬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計畫;承辦國內居民在本轄區的收養登記和涉外兒童送養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殯葬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管理;負責公益性墓地、骨灰樓建設的審批;指導殯儀館建設和殯儀業務開展。
(七)老齡工作股(區老齡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政策、法規,擬訂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鎮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有關優惠政策的實施。
(八)婚姻登記股。
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登記管理;負責婚姻登記信息管理。
(九)社會工作股。
負責編制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擬訂社會工作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組織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立項評審、績效評估和監督考核;指導和培育社會工作服務行業的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職領導職數12名。工勤崗位普通雇員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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