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印發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辦〔201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包括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涉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各項事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實現市級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局面。科學確定各級各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與職權,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落實到基層,拓展到社區,整合管理資源,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路的體制,即市、區兩級政府,市、區、街道(鎮)三級管理,市、區、街道(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四級組織網路。
第五條 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管(環衛)部門在區政府和市城管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衛生、城鄉規劃、園林、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職能。
第七條 由市政府統籌、市城管局具體負責,制定科學、合理、全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發展計畫,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同步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積極組織市民民眾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管理,提高社會公德意識和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公眾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教育的宣傳報導,通過開闢專欄、專版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效果。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四害”(老鼠、蚊、蠅和蟑螂)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確定:
(一)實行物業委託管理的住宅區由受委託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託管理的住宅區由屬地居委會和環衛部門共同負責,屬地居委會負責督促管理;
(二)旅遊景區(點)、商業網點、技術工業園區、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和廣場等場所,由管理或經營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範圍內及其圍牆等附屬建(構)築由本單位負責;
(四)市場、個體商鋪、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築工地、未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範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城市道路、橋樑、公路及其附屬區域,由相關設施管理部門負責;
(七)城市綠地及綠化配套設施由有關規定確定的管理主體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城市主次幹道)。街道(巷)兩側的責任單位(含住戶),有圍牆的,從臨街圍牆外牆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無圍牆的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牆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並採取通知、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按要求做好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範圍內所有建築物及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城市主、次幹道兩側臨街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對建(構)築物的外部進行清污或粉刷。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台、門窗、屋頂、外牆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第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台、公共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護欄、電力通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臨街建築物外牆安裝空調外機冷卻水不得凌空排放或向外滴水影響他人。
第十六條 陽台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需採用不銹材料的防盜網,設定時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室內側;同一樓宇應採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樣式。對已安裝的不符合要求的防盜網,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或舉辦慶典、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活動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按規定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批准後實施。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清除臨時設定的設施,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者擅自超出經營場地的範圍占道經營:
(一)街道兩旁的商店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場所為界,在規定的營業面積內依法經營(不含違章建築),門、窗、外牆以外不準擺設商品、桌椅和各種招牌等物品。企業在單位前舉行促銷、經營活動的,需按規定經相關部門批准;
(二)各類農副產品必須在農貿市場或經批准的經營場所中擺賣,不得在馬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擺賣;
(三)經批准經營的機動車維修、車輛清洗美容、五金建材加工和飲食行業,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污染、損壞人行道等公共設施進行作業、經營;
(四)經批准設定的燈光夜市和臨時攤檔,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要求進行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擴大經營範圍、面積、逾時經營。
第十九條 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城市道路路面及井蓋、溝蓋等附屬設施出現損壞、缺失的,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地及樓宇之間設定架空管線,各類管線的安裝必須符合規範要求,入地鋪設;已設定的架空管線設施產權單位應按要求入地鋪設。
第二十一條 在市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准的占地範圍內封閉作業。臨街建築施工工地設定不低於2m的遮擋牆,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牆高度不低於1.8m,圍欄高度不低於1.6m;
(二)施工現場必須保持整潔,無散在生活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圍牆以外不準堆放物料,及時清理余泥、渣土等固體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硬底化,設定沖洗裝置,駛離工地的車輛必須清洗乾淨,防止污染道路;
(四)施工排水應當經沉沙池沉澱處理後方可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網,不得外泄污染周邊環境;
(五)停工場地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六)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並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必須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泄露、遺撒。
第二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相關規定,設定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維護,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及其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廣告。
各責任區的責任人有義務協助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對亂張貼、亂塗畫的調查取證工作,並負責清理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塗畫。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未經批准不得在路燈桿上架設廣告。
夜景照明和裝飾性燈光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並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市區的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品、擅自設定廣告(指示)招牌擺攤設點、銷售商品;拋撒雜物,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燒物料;
(三)攀、折、釘、栓樹木,採摘花果,踐踏城市綠地;
(四)穿行城市道路綠化帶;
(五)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
城市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城市綠地進行施工或者管理作業產生的垃圾和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未能及時清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作業單位負責即時清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作業,及時清潔,方便民眾。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責任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天早上7時前完成清掃工作;
(二)嚴格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做好保潔工作,做到路(地)面無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加強重點地區、主次幹道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
(三)清掃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廢棄物,不得投入道路及下水道或河道、水域;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防止垃圾滿溢,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第二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時定點收集、清運垃圾。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實行袋裝化、容器化、密閉化。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科學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按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委會商環衛部門指定的臨時堆放點集中堆放,並委託清運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建築垃圾必須運至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第三十條 科研機構、醫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專門處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傾倒或運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維護市區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從高空、建(構)築物、交通工具向外擲物、潑水;
(三)翻撿垃圾容器內的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四)將油煙、廢氣、雜物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向江河、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六)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從事廢品收購行業的,要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三條 居民住宅化糞池的維護由受益居民戶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也可委託屬地環衛部門有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中心城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戶外產生的糞便應當由飼養人自行清除。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愛護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提出拆遷方案,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應在工程建設完成後對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修復、重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築等大型項目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中。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新建住宅小區在竣工時,開發商應向屬地環衛部門完成該小區生活垃圾處理相關工作的一次性移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凌空排放空調器冷卻水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按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或傾倒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塗寫、刻畫或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或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市區範圍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按禽類每隻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隻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和《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