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建設局承擔的燃氣管理(不含燃氣工程建設)的職責,以及指導各市、區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四)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管理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將原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會分局的職能、編制和人員分別劃入蓬江、江海、新會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會分局。將蓬江、江海、新會區行政轄區內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事項交由各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進一步將蓬江、江海兩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含河道、公廁)的日常管理業務,城市支路、街坊路(含橋涵、原村改居小泵房)及其附屬市政設施(不含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經營性臨時占用城市主次幹道、特殊車輛在城市主次幹道(含橋樑)上行駛的管理等職責,交由蓬江、江海兩區負責。
(七)加強各市、區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的管理。
(八)加強對各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的地方性規定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市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燃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科技進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各市、區編制相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科技進步發展規劃及實施情況。
(三)負責市區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樑、道路照明、大型戶外廣告、燈桿廣告、供水、環境衛生、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燃氣等)的管理;組織市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的招標;指導和監督各市、區實施相關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
(四)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市區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負責市區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幹道(含橋樑)、主次幹道的市政擋土牆(含護坡)、主次幹道的市政排水(含泵房)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運行,指導各市、區及鄉鎮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管理。
(五)負責市區供水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市區供水水質、計畫供水、節約用水和二次供水,指導各市、區供水行業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上報並監督實施市區供水、燃氣、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的調價方案,監督和管理市區供水、燃氣、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的收費價格。
(七)指導和監督各市、區城市綜合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各市、區城市規劃、建設、燃氣、市政園林、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房產管理、城市綠化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城市綜合管理專項執法行動,負責大案、要案和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統一管理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隊伍的執法文書和著裝。
(九)負責市區市政設施檔案管理及各市、區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管理的統計工作,管理直屬事業單位。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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