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而制定,共三十九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礦產開採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內部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建(構)築物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房屋建築及市政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等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公路養護保潔和綠化作業,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採石取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綠化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余泥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並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規劃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並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有權處理的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推動公眾參與。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套用;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契約簽訂後,應當依照契約約定撥付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三)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契約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根據承包契約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定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範設定密閉圍擋。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定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其餘區域設定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圍擋底端應當設定防溢座。不具備條件設定圍擋的施工區域,按行業規範及設計要求採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業階段,採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作業區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採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五)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定集中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並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築垃圾,應當採取圍擋、覆蓋等措施;不能及時清運的工程渣土,應當採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六)運送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採取全密閉運輸。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備,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工地,並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的清潔。

(八)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採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並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准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採取密閉攪拌並配備防塵除塵裝置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十一)施工工地內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採取灑水、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房屋建築及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二)對建(構)築物、腳手架、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應當採取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五條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業應當採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施工單位;拆除施工完成後十五日內未能及時移交的,應當對裸露地面及未清運的建築垃圾採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道路建設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邊坡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分別採取硬化、綠化或防塵材料覆蓋等防塵降塵措施。

(二)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工地現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場圍蔽工作。

(三)道路、管線敷設和管網工程施工應當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應當符合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場應當對生產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場外臨時堆存的砂石應當採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設定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

(三)採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和運輸設備。

(四)罐車應當防止水泥漿撒漏。

(五)混凝土攪拌站出口及場區為滿足生產和運輸要求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定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淨車上路。

第十八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採取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行駛記錄儀,並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九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實行密閉儲存。

第二十條道路養護和保潔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二十一條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綠化種植土回填時,邊沿泥土高度應當低於側石或硬質鋪裝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五)四級及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採用先進工藝,設定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對停用的採礦、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畫,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二十三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城市建成區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縣級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定期開展監測並公布揚塵污染狀況信息。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並向社會公布。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揚塵污染源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並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系統,實現揚塵污染防治數位化管理信息共享。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污染防治相關信息,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並根據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國土資源、城市綠化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施工單位對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三)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國土資源、城市綠化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拒不配合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加強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市環境保護局草擬了《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明確了全國2014年-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經過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在2015年提前完成了省下達的到2017年6項指標的全面達標任務。由於2015年珠三角乃至全省空氣品質整體大幅改善的優異表現,環境保護部將珠三角樹立為大氣污染防治的成功榜樣,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但是,自2016年以來,我市環境空氣品質有所下降。PM10作為影響我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成績的重要指標之一,2016年年均濃度55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上升10.0%。
揚塵是PM10的首要排放源,在我市其主要來源於道路揚塵以及施工揚塵。據分析研究,2014年我市道路揚塵對PM10的貢獻率超過70%。施工揚塵為第二大排放源,其PM10貢獻率超過25%。當前,我市正處在城市高速發展時期,市區有大量建設工地正在開工建設,目前,在建道路施工工地18個(總長約86公里),在建建築施工工地221個(總面積超過1000萬平方米,其中超過10萬m2的在建施工工地31個)。另外,混凝土攪拌站(我市蓬江區、江海區目前共有18個),發電廠、大型港口及部分工業企業存放的顆粒揚散物料也是我市揚塵源。我市揚塵污染問題突出,雖經市政府組織多輪整治,但仍存在揚塵污染防治機制不健全、責任者防塵意識淡薄、揚塵控制手段單一等問題,與先進城市的揚塵控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這些都亟需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從而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市實際又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市範圍內穩步推進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今年4月13日,中央環保督察組情況反饋會結束後,林應武書記主持召開全市電視電話工作會議並作重要講話,要求借環保督察東風,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立足改善環境質量,統籌各級各部門力量,合力打好氣水土“三大戰役”,特別是要把空氣品質保障這場硬仗打好。4月28日,市政府召開環境質量改善“三大戰役”推進大會,林飛鳴副市長明確要求揚塵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章勢在必行。
二、制定《辦法》的可行性
現行法律、周邊省市針對揚塵污染防治制定的法規以及有效的治理經驗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行的參考和依據。
(一)具備明確的上位法律法規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作了總體性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則針對建築施工工地揚塵防治及相關法律責任作了相關規定。在道路揚塵防治管理方面,則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及第一百一十六條,《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以及第七十條等作出了規定。
(二)周邊省市法規可作為參考。
目前,全國各地針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有《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具有立法權的地級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有《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和《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目前,佛山市、中山市正在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立法或立規工作,這些為我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章提供了良好的示範和參考。
(三)我市及周邊城市的有益治理經驗可固化為規章條款。
近年來,我市制定了《江門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年)》、《江門市2017年環境質量改善“三大戰役”重點工作任務清單》等一系列檔案,並按照“分類整治、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多措並舉”的原則,統籌做好揚塵污染防控工作:一是各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屬地責任,確保治理成效。二是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以問題為導向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三是加大對市區各類工地渣土運輸車輛超高不覆蓋、隨地灑漏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減少路面揚塵來源。四是從2016年起對市區範圍內的施工工地開徵揚塵排污費,通過以經濟槓 桿的環境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強揚塵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山東省以及佛山市、揭陽市、西安市、鞍山市、鹽城市等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有益探索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借鑑。
三、《辦法》的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4.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2013年);
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範》(HJT393-2007)。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送審稿)》不分章節,主要框架分為五部分,共三十三條。
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條)。此部分是《辦法》總體性、原則性規定,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揚塵的具體定義以及防治原則。
2.第二部分(第五至十六條)。主要內容是監督管理,從,具體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並對考核評價、環境監測、現場檢查、違法舉報、科研鼓勵、污染源監控、環境監理以及重污染天氣應對等方面對揚塵污染防治提出明確的規定。
3.第三部分(第十七至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分別從建設工程、公路建設、道路作業、綠化作業、閒置裸露土地、道路運輸、礦場開採、物料堆場以及焚燒煙塵等方面提出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標準及要求。
4.第四部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違反了揚塵污染防治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第五部分(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五、《辦法》的主要特色
《辦法(送審稿)》主要明確了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需建立的制度以及所要解決的問題,其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了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樣性,需要多行政區域、多行政部門的協調合作。《辦法(送審稿)》按照政府負總責、環保負專責、各部門分別負責的原則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做了規定,明確要求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將此項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同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鎮級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按職責開展工作(第五條),並採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主要職責(第六條)。
(二)強化監督管理。
《辦法(送審稿)》根據我市揚塵污染的特點及防治工作實際,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定期開展監測並公布揚塵污染狀況信息(第九條)。為強化對污染源的監管,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第十條)。另外,《辦法(送審稿)》還引入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監督管理的規定並加以細化,例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每年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並向社會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第十四條)。
(三)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對於霧霾等重污染天氣的治理措施,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專設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地方政府制定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實施停產、限產、限行、禁燃、停止建築施工、停止露天燃燒、停止學校戶外活動等應急措施。《辦法(送審稿)》以此為基礎,規定市政府發布空氣品質重污染預警、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灰霾天氣預警等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並按應急指令要求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監督空氣品質重污染預警期間的揚塵管制措施(第十五條)。
(四)《辦法》與《大氣污染防治法》保持原則相一致,強調源頭治理。
揚塵在我市其主要來源於道路揚塵以及施工揚塵。長期以來,我市在治理方面以執法監管為主,主要是對已經產生了揚塵污染的主體進行依法查處,這樣難以從根本上抑制揚塵污染的產生。《辦法(送審稿)》對施工揚塵、道路揚塵、裸露土地揚塵等採取源頭防控措施,在條文中明確規定採用低塵作業方式,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套用;鼓勵建築物施工、拆除過程中減少廢棄物,提高廢棄物利用率;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第十三條)。
(五)吸收國家“氣十條”理念。
《辦法(送審稿)》緊扣國家最新大氣污染防治戰略,針對2013年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了相應的條款。例如,關於建設工程(公路建設項目除外)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就是對“氣十條”中“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定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的詳細展開(第十七條)。對運輸車輛的規定,也是引入了“氣十條”所要求的“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第二十二條)。對道路保潔和管道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也吸收了當中“以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的規定(第十九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