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能源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省能源局。
(二)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提高能源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國家關於能源方面的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成品油(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負責煤炭發展和改革工作,統籌煤炭產業合理布局,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和新設備。
(四)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負責監測分析能源工業運行,提出能源經濟運行綜合調控目標,協調處理電網運行中的問題。
(六)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負責能源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等工作。
(七)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管理(不合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
(八)負責核電管理,組織實施核電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提出全省核電布局和項目審核建議,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九)牽頭開展對外能源合作,與省外能源主管部門、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定,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十)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內設4個職能處室(正處級)。
(一)能源綜合處。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能源法規和規章,並負責能源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能源綜合業務;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能源對外合作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電力處(江西省核電辦公室)。
承擔電力行業管理工作;擬訂電力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電力項目審核意見;組織開展核電廠前期工作和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直供電試點等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制定電力生產指導性計畫,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培育和監督電力市場,規範電力市場秩序;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
(三)煤炭油氣處。
負責煤炭發展和體制改革工作,統籌煤炭產業合理布局,平衡全省煤炭供需關係;編制煤炭、油氣發展規劃,提出全省煤炭油氣建設項目審核意見;按規定承擔煤層氣、煤炭清潔利用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中央和省投資煤炭、油氣項目;負責天然氣、成品油(含石油)的行業管理工作;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管理(不合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承擔相關體制改革工作;監督管理商業油氣儲備。
(四)新能源和能源節約處。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 1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併兼任處長) ;正處級4名(含副局長2名)、副處級5名(含核電辦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能源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關係。
(1)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能源的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省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後下達。
(3)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意見。
(二)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省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