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學會

江西省水土保持學會,是全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 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概況

江西省水土保持學會(簡稱本會),是全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 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掛靠在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成立於1993年,現有綜合治理、水土保持經濟和預防監督3個專業委員會,共有會員380餘名,單位會員26個。
學會的宗旨
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人才的成長。
學會的任務
(1)組織國內與國際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2)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3)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4)開展技術推廣、技術諮詢、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評定,科技文獻編纂與技術標準的編審。
(5)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與科普讀物,開展優秀書刊與優秀論文評選。
(6)推薦科技人才,積極發展新會員,表彰和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組織機構
學會理事會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5年改選一次,第三屆理事會人員組成如下:
名譽理事長: 彭昆生 游海
理事長: 朱來友
副理事長: 方少文 牛德奎 孫新生 張忠平 李鳳 肖河
秘書長: 方少文
副秘書長: 張金生 李相璽
常務理事: 15名
理事: 51名
辦事機構: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負責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江西省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文為Soil & Water Conservation Society of Jiangxi Province,英文縮寫為SWCSJXP。
第二條 江西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和諧節能環保的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掛靠在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所(南昌市青山湖南大道290號,郵編:33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水土保持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民間水土保持科技交流與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與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開展優秀書刊與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務。
(五)積極開展中介業務,搞好技術推廣和技術諮詢活動,對水土保持科學發展戰略和重點水土保持項目技術論證發揮諮詢作用,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編纂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六)推薦科技人才,積極發展新會員,表彰和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七)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會員的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承擔江西省水利廳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技術性、事物性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
1.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含中級)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二年以上及獲得碩士學位(含碩士)以上的科技人員。
3. 工作多年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4. 熱心和積極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幹部;長期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5. 定居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符合會員條件的中國籍科技人員,自願加入學會者,可申請批准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水土保持工作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可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凡要求入會者,須本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核准備案後,即為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4. 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5. 通過評選獲得本會及本會上級頒發的有關獎勵。
(二)團體會員
1.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 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3. 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項目論證和技術諮詢;
4. 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及國內、外學術活動;
5.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3.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 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 會費繳納及管理辦法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江西省水土保持學會會費收取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全省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必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九)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審議、批准會員入會和除名會員;
(十)增補理事或常務理事,終止無法執行理事任務的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人選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和專業委員會按分配名額推薦,理事每屆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中中青年的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理事和常務理事若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徵求推薦單位意見,予以變更和增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二十一 根據工作需要,學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不另立章程,不另設理事會,任期與本會理事會相同。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委員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報本會審查。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批准,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備案。
二十二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水土保持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離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對水土保持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曾任本會常務理事,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掛靠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經第三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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