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南方水土保持研究會,原名南方水土保持研究協會,起初是在南方各省(區)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積極倡議下,由水利部南方水土保持幹部訓練班和南昌工程學院(原南昌水專)發起組織的民間學術團體,於1985年11月在南昌召開成立大會。後經水利部審查,同意到民政部辦理社團登記註冊手續(農水治[1991]77號、水人勞[1992]19號文)。1993年3月27日在民政部登記(登記證號為地社證字第037號),並改名為南方水土保持研究會。1998年,在國家對全國社團進行清理整頓過程中,本會積極申報有關材料,經水利部審查,擬以保留(水人教[1999]75號文),優先報到民政部重新登記註冊。再經民政部核准,於2000年1月31日重新登記註冊(登記證號為社證字第4320號),成為合法的國家一級社團。業務主管為水利部,業務指導是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掛靠於南昌工程學院。
南方水土保持研究會經過20多年的努力,已發展到融各省廳水保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基層水保單位科技工作者為一體的學術團體,現擁有個人會員1216人,理事單位58個。先後在江西南昌、浙江蘭溪、四川黑龍灘水庫、安徽廣德、福建漳州、廣東茂名、江蘇連雲港、山東淄博、江西廬山、深圳市、福建廈門、湖南張家界、貴州安順、江蘇南京、安徽績溪、江西南昌、雲南昆明等地共召開17次學術交流會。為各層次的南方水土保持工作者提供了經驗交流、技術推廣和學術研討的舞台,促進了我國南方水土保持工作和科研的蓬勃發展。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南方水土保持研究會。英文譯文為Southern Research Society of Soil & Water Conservation,縮寫為SRSSWC。
第二條南方水土保持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遵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登記的主要由我國南方各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學術性社會法人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和諧節能環保的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掛靠在南昌工程學院,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的領導和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南昌工程學院(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郵編:33009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水土保持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民間水土保持科技交流與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與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開展優秀書刊與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務。
(五)積極開展中介業務,搞好技術推廣和技術諮詢活動,對水土保持科學發展戰略和重點水土保持項目技術論證發揮諮詢作用,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編纂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六)推薦科技人才,積極發展新會員,表彰和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七)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會員的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其它有關專業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
1、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助教等以上技術水平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二年以上(大專畢業,工作三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含碩士)以上的科技人員。
3、工作多年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幹部;長期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5、定居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符合會員條件的中國籍科技人員,自願加入學會者,可申請批准為會員。
6、水土保持及相關專業在讀的大三大四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團體會員
凡與水土保持工作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1、凡要求入會者,須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通過評選獲得本會頒發的有關獎勵;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項目論證和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及國內、外學術活動;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會費繳納及管理辦法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南方水土保持研究會會費收取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四)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九)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審議、批准會員入會和除名會員;
(十)增補理事或常務理事,終止無法執行理事任務的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人選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按分配名額推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後確認。理事和常務理事若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徵求推薦單位意見,予以變更和增補。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水利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水利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水利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離任的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曾任本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掛靠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6年8月22日提交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