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根據江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計畫和預算的遵守和執行;
3、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全國人大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6、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7、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8、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定
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共設6個專門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委員會。
現任領導
201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補選劉奇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
主任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奇。
副主任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萌、朱虹、馬志武(回族)、龔建華、鄭為文、馮桃蓮(女)。
秘書長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韓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