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法規正文
第一條為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會議。
第四條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
(二)提出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準備事項,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擬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並組織實施;
(五)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八)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九)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討論應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選,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討論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討論人民民眾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重要申訴和意見;
(十四)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指導和協調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和其他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六)聽取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七)討論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十八)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十九)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二十)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主任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徵求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後提出,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其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三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將會議議題、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並將會議檔案同時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條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草擬,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主任會議的記錄,編印會議紀要,根據工作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