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裝備協會

江蘇省體育裝備協會由江蘇省從事體育裝備(包括體育用品和場館設施)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建設、管理和諮詢的法人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加強省內外體育裝備企業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際體育裝備組織的友好關係,擴大體育裝備的國內外合作和信息交流,繁榮體育裝備市場,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會由江蘇省從事體育裝備(包括體育用品和場館設施)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建設、管理和諮詢的法人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加強省內外體育裝備企業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際體育裝備組織的友好關係,擴大體育裝備的國內外合作和信息交流,繁榮我省體育裝備市場,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與國家體育總局、兄弟省市相關部門進行廣泛聯繫,及時掌握國際、國內體育裝備銷售先進技術、生產動態和供需信息,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展示平台。舉辦小型多樣的體育裝備展示會;組織會員集體組團參加各種大型博覽會。利用一切條件介紹和宣傳會員單位,幫助拓寬國際銷售渠道,配合外貿有關部門,擴大出口創匯,使我省體育裝備走向世界市場。為會員單位提供體育用品和設施的檢測、認證和評審服務。利用與認證、檢測權威機構的良好關係,為各類體育裝備產品的檢測、認證提供服務。幫助會員單位擴大社會影響。適時適度的組織質量、信譽評選活動,向優秀運動隊、訓練單位推薦服務企業,為會員單位參加國家、省級的名牌產品和商標評選提供諮詢服務。設立體育裝備基金。鼓勵會員單位贊助體育賽事、全民健身活動、優秀運動隊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同時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的廣告、宣傳。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制定和維護本會體育用品的設計和生產標準,以及體育設施工藝的設計與施工標準。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江蘇省體育裝備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江蘇省從事體育裝備(包括體育用品和場館設施)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建設、管理和諮詢的法人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省內外體育裝備企業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際體育裝備組織的友好關係,擴大體育裝備的國內外合作和信息交流,繁榮我省體育裝備市場,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江蘇省南京市廣州路191號五環大廈1102;郵政編碼:210029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與國家體育總局、兄弟省市相關部門進行廣泛聯繫,及時掌握國際、國內體育裝備銷售先進技術、生產動態和供需信息,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二) 為會員單位提供展示平台。舉辦小型多樣的體育裝備展示會;組織會員集體組團參加各種大型博覽會。利用一切條件介紹和宣傳會員單位,幫助拓寬國際銷售渠道,配合外貿有關部門,擴大出口創匯,使我省體育裝備走向世界市場。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體育用品和設施的檢測、認證和評審服務。利用與認證、檢測權威機構的良好關係,為各類體育裝備產品的檢測、認證提供服務。
(四)幫助會員單位擴大社會影響。適時適度的組織質量、信譽評選活動,向優秀運動隊、訓練單位推薦服務企業,為會員單位參加國家、省級的名牌產品和商標評選提供諮詢服務。
(五)設立體育裝備基金。鼓勵會員單位贊助體育賽事、全民健身活動、優秀運動隊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同時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的廣告、宣傳。
(六) 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制定和維護本會體育用品的設計和生產標準,以及體育設施工藝的設計與施工標準。
(七)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主要為單位會員,由江蘇省內從事體育裝備生產、建設、經銷、管理的法人單位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體育裝備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有免費加入本會網站企業名錄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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