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

江蘇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簡稱江蘇登協),英文名為:JIANGSU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JSMA,成立於2009年3月,是經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受江蘇省體育總會業務指導的省級唯一的專業性社團法人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協會致力於推動登山戶外運動在江蘇省的推廣、規範和發展;普及登山、攀岩、拓展及相關戶外運動;開展登山戶外及相關運動的業務和人員培訓;舉辦登山戶外及相關運動的訓練、比賽、裝備設施的業務交流及技術諮詢;組織山地戶外運動國家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技能鑑定和山地戶外運動江蘇省省級認證、地方性法規的立項、制定和推廣。協會下設培訓部、市場部、攀岩部、拓展部、戶外部、綜合部、普及推广部7個職能部門以及攝影分會、戶外產業促進委員會、技術委員會3個分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簡稱江蘇登協)。英文名為:JIANGSU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JS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省社會團體組織,是江蘇省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指導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促進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建立並督促落實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規範;團結全體會員,提高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水平。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體育總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珠江路600#谷陽世紀大廈16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負責建立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統一規範,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為:

1、登山運動:海拔超過3500米的登山探險運動。

2、登山運動的相關運動:由登山運動派生出來的,或與登山運動有一定關聯的體育運動。包括:

⑴各種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⑵相關的戶外運動,包括山區健行,峽谷運動,野外生存,洞穴探險等;

⑶蹦極運動,拓展運動,民眾登山運動;

⑷由協會及其會員組織的與登山有關的各種比賽及相關活動。

(二)研究和制定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法規建設;協調和指導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開展,大力發展俱樂部;建立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救援章程和組織、行業規範,並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三)研究和制定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競賽規程和規則;組織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項目的競賽,審定運動成績;負責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社會體育指導員、高山嚮導、聯絡官等技術人員的培訓、註冊、技術等級評定及資格認證。(四)組織江蘇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項目的場地、裝備、器材的科學研究和研製開發,執行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器材質量標準及技術使用規範,並監督其實施。

(五)開展國際交流,參加國際相關比賽;發展與國際友好協會和組織間的往來和交流。

(六)開展與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有關的經營和有償服務,為我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籌集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全省機關團體、企事單位、大專院校、中國小校、行業體協、解放軍、武警部隊中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各登山俱樂部、戶外運動俱樂部、攀岩攀冰俱樂部、蹦極俱樂部、拓展俱樂部等單位,可申請成為江蘇登協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江蘇登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江蘇登協的章程;

(二)有參加江蘇登協的意願;

(三)熱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具有一定的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經歷(具備一項即可):

1、組織或參加過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動;

2、組織或參加過二次以上的登山運動的相關運動。

(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方面的專家和特邀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

1、向團體會員單位提出申請,並附個人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簡歷。江蘇登協團體會員單位審核后綜合上報江蘇登協秘書處;

2、江蘇登協秘書處註冊登記後,頒發由江蘇登協統一印製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江蘇登協及其團體會員單位舉辦的活動、培訓、比賽的權利;

(三)有獲得江蘇登協及其團體會員單位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江蘇登協及其團體會員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

(六)積極開展和參加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批准入會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江蘇登協及其團體會員單位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是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的代表和在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中有一定影響、作出貢獻的專業人士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江蘇登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江蘇登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提出設立實體機構,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指導各團體會員單位、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各專業委員會起草的管理辦法、技術等級標準、規劃等;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仍需繼續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留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組織、企業及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定期將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體育總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協會業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體育總會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江蘇省民政部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體育總局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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