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會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民眾體育組織。本會由江蘇省廣大愛好者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團結全省廣大橋牌工作者、愛好者和一切熱心支持橋牌事業的各屆人士,為推廣和普及橋牌運動,促進橋牌運動優秀人才的培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省橋牌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宣傳和普及橋牌運動,積極開展民眾性的橋牌活動,在全省範圍內普及橋牌知識,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協調、組織全省性的各類、各級橋牌活動和訓練工作。選拔和培養優秀選手,組隊參加各種比賽,為國家輸送優秀運動員。制定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舉辦各種形式的橋牌培訓活動。負責協調、組織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加強與中國橋協、省內外橋協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橋牌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經營活動,為橋牌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江蘇省橋牌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民眾體育組織。本會由江蘇省廣大愛好者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廣大橋牌工作者、愛好者和一切熱心支持橋牌事業的各屆人士,為推廣和普及橋牌運動,促進橋牌運動優秀人才的培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省橋牌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是中國橋牌協會和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江蘇省體育局和江蘇省體育總會的指導;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點設在南京市五台山1-6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橋牌運動,積極開展民眾性的橋牌活動,在全省範圍內普及橋牌知識,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協調、組織全省性的各類、各級橋牌活動和訓練工作。選拔和培養優秀選手,組隊參加各種比賽,為國家輸送優秀運動員。
(三)制定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
(四)舉辦各種形式的橋牌培訓活動。負責協調、組織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
(五)加強與中國橋協、省內外橋協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橋牌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六)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經營活動,為橋牌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七條 本會吸收省內各省轄市橋牌協會、企事業單位和有影響的橋牌俱樂部為團體會員。個人申請入會經批准為個人會員。本會將吸收少數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橋牌事業,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江蘇省橋牌協會的意願;
(三)在橋牌界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及其它活動;
(三)單位會員有申辦各類橋牌比賽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查決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橋牌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副秘書長郁紅高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