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領導指揮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地震應急I級、Ⅱ級回響啟動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援行為,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科學、有序、高效地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江蘇省境內包括近海海域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地震應急工作的首位,建立政府主導、專家支持、民眾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我省地震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立即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災害事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省政府實施省級地震應急。發生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由有關市、縣政府實施地震應急。
快速反應,協調高效。整合現有各類應急資源,形成共享平台,確保應急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資源合理調配。建立協調一致的應急救援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預防為主,平震結合。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強化監測、預警、預防工作。開展科學研究,提高地震應急救援水平。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培訓和演練。

2 災情分級

2.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2 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地震;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4.0級以上地震、其他地區5.0級以上地震、周邊地區6.5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2.3 較大地震災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傷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4.0—5.0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2.4 一般地震災害
造成20人以下傷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和影響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3.0—4.0級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 組織體系

省地震應急組織體系主要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地震局、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等組成。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地震應急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工作,並服從當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3.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經省政府批准,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作適當調整補充,統一領導指揮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3.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後,省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相應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成員為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3.3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後,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需要,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
3.4 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是省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機構,在省政府領導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身職責,負責全省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負責制定地震應急救援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落實;負責省地震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匯集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等工作;在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後,及時向省政府建議省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並負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協助市縣政府做好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3.5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是市縣政府設立的本市縣抗震救災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在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善後和災後重建等工作。

4 預警預防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我省國家級、省級、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對地震前的微觀異常信息進行監測、存儲、處理、分析和報送;群測群防網對地震前的巨觀異常進行觀測並及時上報;省地震局組織對全省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匯集、存儲、質量監控、異常落實、分析處理,並組織震情會商,對重大地震異常信息和預測意見進行審查、認定,及時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並與鄰省(市)地震部門溝通。
4.2 預警預防行動
4.2.1 年度地震趨勢會商與防震工作部署
省地震局組織召開年度全省地震趨勢會商,提出地震危險區和可能發生地震震級的預測意見及預防建議,上報中國地震局和省政府。省政府根據中國地震局劃定的地震重點危險區和省地震局的年度地震趨勢預測意見與預防建議,及時部署防震工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織落實應急預案。
4.2.2 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準備
省地震局根據年度地震趨勢會商意見,組織震情跟蹤,必要時,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由省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通知預報區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線工程、避難場所等檢查及物資儲存等方面的防震準備。
4.2.3 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省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提出臨震預測意見,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的市縣政府做好防震動員,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等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省地震局要做好震後趨勢判斷工作,提出後續破壞性地震的短臨預測意見,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決策發布後續臨震預報,並進一步做好防震抗震工作。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5.1.1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回響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向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建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省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I級回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依據災害程度和災區自我恢復能力,確定應急規模,提出應急決策;派出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隊、醫療救護隊等趕赴災區;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等供給、傷員救治、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組織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非災區市縣對災區緊急支援;成立現場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救災資源;當災情特別嚴重,超出我省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和外省支持時,立即上報國務院,請國務院直接指揮或授權江蘇省指揮,並為國家組織的緊急救援提供保障條件。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依靠辦公室全體成員,及時研究提出抗震救災對策措施建議;組織協調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處理好各項應急事務。
省有關部門、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和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對災區支援,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
災區市縣政府迅速啟動本市縣應急預案,先期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開展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等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現場指揮部成立後,配合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1.2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向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並向省政府建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省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Ⅱ級回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宣布災後進入震後應急期,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領導指揮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了解並向上級報告震情和災情;召開全體會議,確定應急規模,做出應急決策;視需要派出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隊、醫療救護隊等趕赴災區;部署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等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市縣對災區緊急支援;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及時研究提出抗震救災對策措施建議;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處理好各項應急事務。
省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需要,派出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組織對災區支援,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
災區市縣政府迅速啟動本市縣應急預案,先期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開展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等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現場指揮部成立後,配合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1.3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在省政府領導和支持下,災區所在地市政府根據地震部門所報的震情和了解的災情,決定啟動Ⅲ級回響,領導指揮災區應急工作,啟動本市地震應急預案,進一步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規模,迅速組織地震現場應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震區縣(市)政府迅速啟動本縣(市)地震應急預案,先行組織抗震救災等工作,並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和災情。
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迅速匯集、了解震情、災情向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提出震後地震趨勢估計,及時上報省政府並向災區市、縣(市)政府通報;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開展震災評估、科學考察、社會調查等工作;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和安定民心工作。
5.1.4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IV級回響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發生地所在的市、縣(市)政府根據地震部門所報的震情和了解的災情及應急需要,決定啟動IV級回響,組織領導當地的地震應急工作。由地震部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震情和社會影響情況,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穩定社會、安定民心等工作,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省地震局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迅速收集、了解震情、社情,向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提出震後地震趨勢估計,及時上報省政府並向震區政府通報;指導市縣地震局做好地震應急和安定民心工作;必要時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協助震區政府開展應急工作。
在上述各級應急回響處置過程中,如果發生更大地震災害,應根據需要提高回響級別,如果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應請求上級政府支援。
.2 震情、災情公告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地震局和有關市、縣地震部門依照有關地震信息發布的規定,在地震發生1小時內公告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在地震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公告,並適時組織發布後續公告。根據需要,公告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形式發布。
5.3 指揮協調
地震應急I級、Ⅱ級回響啟動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全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災區市、縣(市)政府先行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非災區市、縣(市)及省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立即對災區全力支援。
地震應急I級或Ⅱ級回響啟動後,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搶險救災工作。現場指揮部所在地和相關單位負責提供臨時現場指揮技術系統。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按職能分工開展工作,並相互協作。
地震現場人員搶救、工程搶險、次生災害防禦、重要目標警衛、災民轉移安置、地震監測、災害損失評估、呼籲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難時,通過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省、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儘快協調解決現場的救援問題。
5.4 緊急處置
地震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儘快溝通、匯集和上報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情況、災民自救互救結果、救援行動進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類緊急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及時採取防禦措施,消除次生災害後果,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的安全鑑定;組織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5.5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種類和分布情況,迅速組織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部隊搜救被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公安消防部隊撲滅火災,參與搶救被壓埋人員;醫療救護隊伍搶救傷員;各種專業工程隊伍搶修被破壞的道路、供水、供電設施等,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
.6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援中,現場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震損的建築物進行危險評估,確定搶險人員能否進出和破拆,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範圍,監測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疾病傳染、滑坡、坍塌等災害,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5.7 民眾的安全防護
當地政府及時制定具體的民眾疏散撤離方式、程式、行動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並分區分片逐一落實。
現場指揮部及時組織建築工程、地震等方面專家對受損建築進行安全性技術鑑定,分類定級,初步確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復、加固,並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和民眾。
5.8 次生災害防禦
根據現場指揮部對次生災害防治的部署,公安部門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區火災、爆炸等次生災害發生;水利、建設、通信管理等部門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水利工程、生命線工程、通信等設施採取緊急防禦措施,加強監控;環保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源、環境的監測,對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安全處理;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和預防;安監等部門對化工類生產地區、行業和生產設施、倉庫等採取緊急措施,防禦次生災害發生。對已發生的各類次生災害事故,要採取一切有效處置措施,防止次生災害蔓延。
5.9 地震現場監測預報
現場指揮部震情監測預報組及時調配地震現場監測和分析預報隊伍,迅速布設和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監測能力,加強震區與省地震局、相鄰市縣地震部門之間震情監測的溝通與聯繫,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和預防建議,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
5.10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發生後,災區各級政府要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動員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動員非災區的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根據需要開展捐款、捐物活動。
5.11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省地震局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地震烈度、影響範圍、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確定發震構造,並全面調查收集房屋建築、工程設施、設備、物品等方面的破壞情況及地震社會影響。在各級政府的組織協調下,省地震局負責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震災經濟損失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5.12 信息發布
根據有關地震信息發布與新聞報導的規定和要求,組織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5.13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小組和專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達到以下條件: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已經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清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現場指揮部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申請應急結束,由省政府批准並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終止應急狀態。一般和較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決定啟動應急回響的市或縣政府批准應急結束。

6 後期處理

6.1 善後處置
地震災區市縣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做好受災民眾安置工作,為受災民眾提供臨時住所和應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省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歸還相應物品,對傷亡人員、應急處置人員、徵用物資等及時進行撫恤、補助或補償。
災後重建工作由災區市縣政府負責,省有關部門協助和支持。
6.2 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在震區市縣或全省範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開展救助活動,並按有關規定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於受災地區和受災民眾。
6.3 保險
地震災害發生後,保險機構對地震造成的損失進行確認,根據保險條款及時實施理賠。
6.4 調查總結
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回響工作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省政府。參與地震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各自應急工作的總結並逐級上報。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各電信運營企業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確保地震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建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訊錄,定期更新,並及時傳遞地震信息。
地震系統內部各有關單位採用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保證應急信息暢通。若震區公共通信系統被破壞,通信主管部門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保證與震區的通信聯絡。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各級政府應組織建立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資料庫。資料庫信息包括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各有關裝備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和落實救援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使用等制度,對陳舊老化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有計畫地改造和更新,確保地震災害發生時應急救援和工程搶險的有效使用。
7.3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地震應急救援隊伍按照人員搶救、工程搶險、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醫療救護、地震現場應急、建築物安全鑑定等類別進行配置和管理,並落實到具體人員;要有重點地發展城市社區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專業隊伍與民眾性隊伍相結合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路;建立動態救援人員檔案,配備先進的救援裝備,組織開展技術培訓。
7.4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鐵路、民航等管理部門應本著平震結合的原則,組織一定數量的應急交通運輸工具,供地震災害應急救援使用,並建立應急交通運輸工具動態資料庫。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根據需要,公安、交通部門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必要時,可依法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以及社會交通運輸設施和裝備,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
7.5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應急衛生救援梯隊,及時提供現場創傷醫療救治、疫情處置的基本設備;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資料庫。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衛生主管部門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援隊伍進入救災現場;省、市、縣(市)醫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院前急救、後續救治和心理諮詢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恐懼心理;各級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7.6 治安保障
省公安部門負責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駐蘇軍隊和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震區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民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開展治安維護工作。
7.7 物資保障
省發展改革、經貿、民政等部門結合城市物流業的發展,合理建設應急物資的儲備網路,完善省級救災儲備管理制度,增強省級調控能力。必要時,可依法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7.8 資金保障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專項資金由省和市、縣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並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地震災害損失較大和財政困難地區,省財政根據受災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支持。
7.9 社會動員保障
省和各市、縣政府建立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機制,保證在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能夠使社會各方面力量及時、主動地參與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7.10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根據平震結合的原則,各級規劃、建設、地震主管部門應在城市規劃中按照“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建立地震緊急避難場所,設立應急標誌,配備供水、供電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設施,並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備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7.11 技術保障
建立地震緊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諮詢機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聘請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專家並建立地震災害應急管理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省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及搜尋與營救、地震損失評估等方面技術、裝備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不斷提高地震及前兆信息監測、災害預防、預警和應急指揮的技術水平。
7.12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2.1 公眾宣傳和教育
各級地震、宣傳、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電等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強協作,積極宣傳防災減災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普及防災減災知識,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內容,增強民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12.2 培訓
防震減災教育培訓應納入各級領導和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內容,舉辦各類領導幹部培訓班,開設綜合防震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課程。地震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由地震部門負責組織培訓。
7.12.3 演習
省和各市、縣(市)政府要按照所轄行政區地震應急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結合實際情況,從實戰角度出發,不定期組織一定規模的地震應急綜合或專項演習。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開展不同形式的應急演習,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8 獎懲

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生命線設施: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電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熱力、燃氣、輸油等系統及公用設施。
次生災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土石流、滑坡、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資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劵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地震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報中國地震局備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擔。
省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並報省地震局備案。
各市縣行政區內的地震應急預案,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地震部門備案。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的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為適應地震災害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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