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組織、有步驟、高效有序地開展震前預防及震後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以及江蘇省、揚州市破壞性地震應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2、在本縣行政區內,一切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活動,必須遵守本預案。
3、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4、各級政府應加強地震應急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
5、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地震應急活動的義務。
二、應急機構
1、成立寶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臨震應急和震後應急時期,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縣地震局為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縣長或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同志
寶應縣預備役團負責同志
縣紀委負責同志
縣經委負責同時
縣建委負責同志
縣民政局負責同志
縣地震負責同志
縣城鎮政府負責同志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計委、經委、科委、建委、教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物質集團公司、衛生局、環保局、糧食局、廣播電視局、地震局、供電局、郵政局、氣象局、供銷合作總社、中國人民銀行寶應支行、中保財保寶應支公司、縣人民武裝部、預備役團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
指揮部下設:
⑴辦公室
牽頭單位:縣政府辦公室
成員單位:縣地震局、建委、民政局、縣人武部。
職責:負責掌握全面情況,有關救災事項的上傳下達,各部門救災工作的協調、調度,對內對外聯絡和指揮部日常事務。
⑵震情監視組
由市地震局具體負責。
職責:負責震情監視,組織震情會商;及時進行地震異常的調查與核實;震後迅速組織震區現場考察,進行震災及震後趨勢評估等項工作。
⑶交通運輸保障組: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成員單位:縣建委、縣交警大隊
職責:負責交通管理,車輛、船舶調度,救災物資和人員的運送,公路、航道及縣區幹道的清障,橋樑、碼頭的搶修等,確保震區交通暢通。
⑷通信保障組
牽頭單位:縣郵電局
成員單位:縣廣播電視局、縣人武部、縣無管會。
職責:負責地震信息及抗震救災指揮部指示的快速傳遞,做好震後通信線路及設備的搶修和無線廣播的恢復,確保抗震救災工作順利實施。
⑸治安消防組
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成員單位:縣武警中隊、消防中隊
職責:負責震區的消防及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打擊搶劫國家、人民的財產及其他犯罪活動。
⑹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
牽頭單位:縣衛生局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紅十字會、醫藥公司
職責:震前負責組建足夠的醫療救護隊伍,制定切實的醫療救護與防疫方案,做好醫療器械和藥品的應急準備;震後組織現場救護、安置傷員,做好死亡人員處理和環境的消、殺、滅工作,預防傳染病蔓延。
⑺物資供應組
牽頭單位:縣計委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物質集團總公司、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職責:保障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調運、分配。
⑻工程搶險組
牽頭單位:縣建委
成員單位:縣交通局、水利局、環保局、建工局、化工局、供電局、郵電局、縣人武部、預備役團。
職責:對重要工程、生命線工程及易產生次生災害(火災、水災、有害氣體等)的危險建築和設備,震前採取突擊加固,震後進行緊急處置;對居住建築和其它建築,在地震發生後以救人為首要目的進行救援和搶險。
⑼避震疏散、災民安置
牽頭單位:城鎮政府
成員單位:城郊政府、中港政府、縣建委、公安局、民政局、物資局、衛生局、供銷合作總社。
職責:負責城區居民的避震疏散和震後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包括設定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質供應點,組織疏散動員、生活安置、疾病防治、治安保衛、生活必需品的發放供應。
⑽宣傳組
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教委、廣播電視局、地震局、寶應報社。
職責:震前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震減災的自覺性和抗禦災害自救、互救的能力;在震後救災中,搞好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的宣傳。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地點設在縣委、縣政府大院內。
3、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各有部門(單位)都應建立抗震救災份指揮部並報縣地震局備案。
三、震前準備
1、預案準備。縣各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重點企業,應參照本預案,按照各自的職責,並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縣地震局備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⑴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⑵應急通信保障。
⑶搶險救援人員的組成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⑷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⑸災害評估準備。
⑹應急行動方案。 2、積極籌措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籌措一定數量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確保震後及時有效地組織救災。
3、對有關建(構)築物進行抗震加固。由縣建委牽頭,對我縣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進行普查,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要求的建(構)築物有計畫、由重點地分別採取拆除或抗震加固等措施。做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壞”,最大限度地減輕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制定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城鎮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縣城危舊房屋多和人口稠密等特點,制定縣城人口就近疏散方案。疏散地點確定在交通便利,視野開闊,地勢平坦的地區以及體育場和各大、中、國小校操場等。
5、震災評估地準備。縣計畫、經濟、建設、交通、郵電、聯通、民政、人防、水利、供電、保險及地震等部門(單位),要有專人分管地震災害的評估工作,熟練掌握地震災害評估的有關業務知識,做好震害評估報表和計算準備工作。
四、臨震應急
1、在接到省人民政府發布在我縣範圍及鄰縣將發生破壞性地震的短臨預報後,立即處於臨震狀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成員必須立即向指揮部報到,縣各部門、各鄉、鎮政府機關進入緊急狀態,實行救災體制,實施各項應急措施。2、臨震應急時期各項指令的發布。
⑴發布臨震預報的緊急通知。
⑵發布全民緊急投入抗震救災的命令;
①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所有部門都必須在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分工進行抗震救災活動;
②調整充實各級救災指揮機構,配備得力幹部,深入關鍵崗位。
③發放各級組織指揮和工作人員的識別標誌;
④實施避震疏散應急方案,有組織地疏散民眾到安全地帶,做好生活安排;
⑤生命線系統及要害部門抗震救災指揮部實施地震應急預案;
⑥各部門、單位必須加強值班制,關鍵生產崗位不能脫崗,杜絕一切失職行為;
⑦暫停所有娛樂場所的活動;
⑧加強對抗震知識、有關通令的宣傳,進行自救、互救的教育訓練。
⑶發布震區社會治安管理緊急通告。
⑷發布交通管制的通告。
五、震後應急
1、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縣人民政府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縣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重點抓好下列工作:⑴迅速了解地震參數,加強強餘震監視;協助上級地震部門派駐現場工作組開展工作,及早確定地震類型,判斷震後趨勢。
⑵迅速同震中區取得聯繫,向指揮部提供災情,由指揮長決定救災的規模及方式,同時將災情報省、市人民政府。若遇重大災情時,請求省、市政府組織支援。
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通報震情和災情。
⑷發布各項指令。
⑸疏通與修復緊急通道。通往指揮中心、各嚴重災區與消防、醫療中心、物資堆放處、食品供應點以及各避難中心的通道要求不小於7米,保證人員、車輛雙向進出。充分利用本地區水運優勢。震後應急期間,社會各部門的交通工具應無條件服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⑹實施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立即組織急救隊伍,設立臨時搶救治療站並設明顯標誌。
⑺實行交通管制。
⑻搶救被壓埋人員。以民眾自救互救為主,或由附近單位組織搶救。災情嚴重時,請求部隊支援。
⑼死亡人員的辨認、登記和處理。
⑽搶修生命線工程,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⑾確保通信暢通。社會各部門的通信設施應優先為地震應急服務。
⑿救災物資的調撥、安排和供應。
⒀災民的疏散與安置,生活必需品的配給與發放。
⒁做好搶險、消防等工作,防止次生災害蔓延。
⒂抗震救災宣傳工作和法制教育。有關震情、災情的稿件須經地震部門審核。
⒃強化社會治安,加強重點目標警衛。
⒄調查震害,評估震情和災情損失。
⒅對口安排,做好接待工作。
六、附則
1、本預案下列用語的含義:⑴“地震應急”,是指為了減輕地震災害而採取的不同於正常工作的緊急防災和搶險行動;
⑵破壞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
⑶震前準備,指地震部門對本縣及鄰近地區將要發生的破壞性地震提出較為明確的中期預報(在幾個月至幾年內將要發生地震的預報),或者在我縣範圍記憶體在著發生破壞性地震背景,所要進行的各項抗震救災的準備工作。
⑷臨震應急,指在省人民政府發布我市範圍內將要發生破壞性地震短臨預報(在幾天至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預報),所要進行的各項抗震救災的準備工作。
⑸震後應急,指本縣已發生破壞性地震,或鄰區發生強烈地震波及我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及人員傷亡時所採取的抗震救災工作。
⑹生命線工程,是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工程系統的統稱。
⑺次生災害,指由地震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有毒氣體及化學、放射性物質的泄漏、污染以及瘟疫等非地震直接造成的災害。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