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商標協會協會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有: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組織開展商標理論研討,總結交流企業商標管理經驗,提高會員商標管理水平;
(四)指導會員單位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發展經濟,爭創著名商標及馳名商標;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商標被侵權假冒情況,支持會員向工商部門投訴舉報,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增強會員之間的合作;
(七)開展與國內外商標團體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傳播商標信息,研究江蘇商標發展戰略;
(八)開展商標法律諮詢和服務活動,發行有關商標業務書刊。
(九)接受省工商局的委託,就省著名商標認定及推薦馳名商標提供參考意見;
(十)協助政府開展商標管理,做好本會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江蘇省商標協會
英文譯名:THE TRADEMARK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英文縮寫:TAJP
第二條 江蘇省商標協會是由全省有影響的商標註冊人、商標中介組織、享有盛譽的企業和商標管理、商標理論工作者自願參加並依法組成的,開展有關商標的自我保護、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聯合性、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協助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與策略開拓市場,提高商標信譽和經濟效益,爭創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聯合商標工作者,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為促進我省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本團體接受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組織開展商標理論研討,總結交流企業商標管理經驗,提高會員商標管理水平;
(四)指導會員單位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發展經濟,爭創著名商標及馳名商標;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商標被侵權假冒情況,支持會員向工商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增強會員之間的合作;
(七)開展與國內外商標團體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傳播商標信息,研究江蘇商標發展戰略;
(八)接受省工商局的委託,就省著名商標認定及推薦馳名商標提供參考意見;
(九)協助政府開展商標管理,做好本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是由商標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印製單位和其他從事商標工作有較大影響的企、事業法人。
(二)個人會員;是由具有較高商標理論水平的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商標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商標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所設辦事機構審查,由秘書長向會長建議,經會長批准,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反映商標工作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辦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江蘇省商標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受常務理事會領導,其日常工作由協會辦事機構和秘書長負責協調。
協會可以根據形勢發展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由專業委員會協商提名,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任務,圍繞各專業的特點和實際,在本專業範圍內開展學術研究、經驗交流、行業自律以及聯誼活動。
(二)向協會反映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三)向協會提供本專業的有關資料。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 2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