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措施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務 (廠務)公開工作紮實有效開展,規範政務公開行為,根據上級對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
第三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運用行政權力辦理與民眾利益相關,民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公正問題的權力運行環節和相關的政策、法規依據,在不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紀律的前提下,原則上都要實行公開。
第四條 政務公開的內容必須真實,不弄虛作假,講究實效,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方便管理相對人辦事為原則。
第五條 成立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和對重大問題的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局政務公開工作的協調和具體實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成立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全局政務公開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各科室和直屬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細則。
二、 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外政務公開的內容:
本細則適用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
1.辦事職責。包括本局行政職能,職責範圍,內設機構及職責,部門領導分工和辦事人員職責。
2.辦事依據。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規、政策、決議、決定,指標和需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等。
3.辦事條件。即辦事對象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必備的文書資料.
4.辦事程式。即辦事中的法定過程、順序等。
5.辦事時限。即辦理某一事項所需的最長時間承諾。
6.辦事結果。即辦理某一事項的結果,應達到的標準以及對違章、違規行為的處置結果。
7.辦事紀律。即辦事過程中必須遵循的紀律規定和違章、違紀處罰辦法等。
8.重要事項。包括市政維修工程,管網開發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的招投標情況。
9.監督投訴。包括監督機構,監督制度、監督渠道,以及反饋意見,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
第七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內政務公開內容:
1.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2.單位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3.幹部人事管理情況。
4.單位內部物資採購情況。
5.幹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
6.幹部職工普遍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 政務公開的形式
第八條 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對外政務公開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設立政務公開欄公布;
2.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3.通過政府公眾網和"城管網"公布;
4.通過編印、傳送《汕頭市城市管理局政務公開手冊》公布;
5.通過召開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諮詢會、聽證會、座談會、新聞發布會等會議形式公布;
6.通過其他便於管理相對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九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向內部幹部職工公開政務可通過內部計算機網、政務公開欄、會議通報、下發檔案等形式進行。
四、 政務公開的時間
第十條 政務公開的時間以不影響辦事、決策和取得最佳客觀效果為原則,可採取事前、事中、事後和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和及時公開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屬於固定性的公開內容,定期公開;經常性的工作,採取按月或按季公開;臨時性的事項,一次性的工作,隨時公開。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民眾普遍關心的重點、熱點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實行"預公開"制度,在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基礎上科學論證後再正式公開。對民眾點題公開的內容,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五、 政務公開的程式
第十一條 對於需要公開的事項,堅持先研究後公開的原則,凡是上級明確規定公開和經局領導班子或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公開事項,必須堅決執行,按順序公開。具體程式是:
1.公開前,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對公開事項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確定公開的內容、形式、方法和時間。
2.實施方案制定後,召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聯席會議,討論審議實施方案,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後方可實施;屬於重大事項應報告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市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公開。
3.公開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要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將民眾意見、建議和處理結果及時向民眾反饋。
4.每項政務公開工作結束後,對政務公開的方案、聯席會議紀要等有關資料要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六、 政務公開的監督
第十二條 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全局政務公開工作的檢查監督,並定期召開分析、匯報會,及時糾正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偏差,確保局政務公開工作的真實性、規範性、連續性。
第十三條 建立局政務公開義務監督員制度,向社會和本系統聘請有關人員擔任本局政務公開義務監督員,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聘請義務監督員方案由監督小組提出,領導小組審定,在人員、人數方面保持相對穩定。監督小組要經常聽取義務監督員的情況反映和工作建議,對反映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整改,對好的建議要積極採納,並給予鼓勵和獎勵。
第十四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都應自覺接受市人大、政協和監察機關的監督,主動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監察機關的領導對我局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第十五條 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日常辦公場所設在局辦公樓9樓906房,設立投訴電話為 :8521000,在局八樓政務公開廳設定意見箱,接受民眾投訴、舉報和監督。
第十六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上班時,均應佩帶胸卡,並在辦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開姓名、職務和職責,利於民眾辦事,方便民眾監督。
七、 政務公開獎懲
第十七條 實行政務公開工作獎懲制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表現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被民眾公認的,年度考核評優將優先考慮 。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被民眾投訴的,年度考核評定中不能評為優秀,並視情況給予處理。
八、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汕頭市城市管理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