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

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11〕126號),制定《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該《規定》經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2月2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汕府辦〔2012〕20號印發。《規定》共26條,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的通知
汕府辦〔2012〕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業經第十三屆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

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汕頭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編制和管理,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市府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11〕1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立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委員會主任,設副主任若干名,成員由市發改、住建、財政、規劃、交通、水務、審計、經信、統計、監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國稅、地稅、國資委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專家組成。委員會負責制訂預選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條件及管理辦法,受理施工企業的申請、組織資格審查、確定名錄等監督管理工作。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負責名錄的編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名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施工企業申請加入名錄,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名錄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名錄分為工程總承包商名錄、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名錄包含若干類別,各類別劃分若干組別。
委員會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調整名錄中的類別和組別。
採用預選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投標人在名錄中所屬的類別和組別。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商名錄由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類別的總承包商組成。根據資質等級和承接業務範圍的不同,工程總承包名錄中各類別劃分為Ⅰ、Ⅱ、Ⅲ組。
(一)Ⅰ組承包商應具有該類別相應的特級或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壹級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二)Ⅱ組承包商應具有該類別相應的貳級(含貳級)以上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貳級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三)Ⅲ組承包商應具有該類別相應的叄級(含叄級)以上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叄級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第七條 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設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根據資質等級和承接業務範圍的不同,工程專業承包商名錄分為Ⅰ、Ⅱ、Ⅲ組。
(一)Ⅰ組承包商應具有該類別相應的壹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壹級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二)Ⅱ組承包商應具有該類別相應的貳級(含貳級)以上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貳級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三)Ⅲ組承包商應具有該類別相應的叄級(含叄級)以上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可承接叄級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申請加入名錄中與其資質等級相對應的組別或低一級的組別,但每項資質只能申請相應類別中的一個組別,並按照其所在組別的業務範圍承接工程。
第九條 申請加入名錄的施工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相應的註冊執業人員;
(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各組別承包商應具備的條件;
(四)已在市住建局建立施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錄:
(一)申請前1年內因拖欠民工工資、分包商工程款等問題,被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
(二)申請前1年內因騙取中標、行賄、受賄、串標、轉包、掛靠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三)承接違法建築的施工業務,被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且處罰期未結束的;
(四)發生較大及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被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且處罰期未結束的。
第十一條 委員會在受理申請前,確定名錄中各組別的最低錄取名額。
在申請加入名錄某一組別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規定的申請人少於最低錄取名額的,申請人可以直接進入名錄;符合本規定的申請人多於最低錄取名額的,委員會應根據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業務信息系統,按規定對其誠信綜合評價情況進行綜合評分,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委員會可採用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擇優錄取承包商:
(一)設定錄取名額,按綜合評分的得分從高至低錄滿為止;
(二)設定綜合評分的合格分數線,達到合格分數線者錄取;
(三)實行末位淘汰,按比例錄取。
採用第(二)、(三)種方式的,申請加入名錄的承包商達到合格分數線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後少於最低錄取名額的,按最低錄取名額錄取。
錄取名額最後一名出現得分並列的,以抽籤方式確定排序。
擇優錄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之前確定並公告。
第十三條 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委員會每兩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錄的申請,審查並公布進入名錄的承包商名單。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申請加入名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有關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註冊人員和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交明細表;
(四)申請人已辦理的施工企業誠信檔案情況。
(五)申請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第(一)項須提供原件外,其餘可提供複印件,提供複印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五條 申請與錄取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員會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廣東建設信息網、汕頭建設網和《汕頭日報》上發布受理申請公告,並公布綜合評分方式、錄取辦法等有關事項;
(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書面申請材料和電子文檔;
(三)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審查申請材料,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誠信綜合評價情況計算綜合評分,推薦進入名錄承包商名單;
(四)委員會確定列入名錄的承包商初選名單,並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廣東建設信息網和汕頭建設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委員會確定列入名錄的承包商名單,並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廣東建設信息網、汕頭建設網和《汕頭日報》上公布。
委員會應當在截止受理申請材料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定名錄名單。因故未能按時完成的,經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進入名錄的施工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二)認真負責地參加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投標競爭;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契約;
(四)不從事騙取中標、串標、轉包、掛靠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五)與建設單位友好合作,為建設單位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六)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加入名錄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委員會辦公室。因其資質降低達不到承包商所在組別條件的,委員會應相應降低其組別(屬於最低組別的直接從名錄中清除)。
第十八條 採取隨機選擇法確定中標人的,自第一次中標之日起1年內三次中標的承包商,自其取得最後一次中標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暫停其報名參加採用預選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十九條 承包商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因自身原因不與或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承包契約的,自確認之日起暫停其參加採用預選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投標6個月。
第二十條 進入名錄的施工企業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四)項所列情形的,在處罰期未屆滿前暫停其參加採用預選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進入名錄的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請委員會將其直接清出名錄:
(一)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項所列情形而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數據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工程承包契約的;
(四)拒絕參加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的;
(五)一年內不參加採用預選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投標超過4次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而被清除出名錄的施工企業,由委員會辦公室向該施工企業發出書面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2年內不接受其加入名錄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降低組別、清出名錄的施工企業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廣東建設信息網、汕頭建設網和《汕頭日報》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對於名錄的公示、發布等日常管理有投訴或申訴的,可書面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委員會辦公室經調查核實後向委員會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委員會主任根據委員會辦公室意見確定處理決定,並由委員會辦公室回復投訴人或申訴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委員會負責解釋,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規定及與名錄有關的規定做出補充。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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