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治-背景
“水政治”是江水之爭,經濟之爭,還是政治之爭?
對於國際河流而言,由於各流域國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帶來了需求的不同,直接體現為對流域開發的目標衝突——通常,上游國注重水電開發,下游國注重灌溉、航運和漁業。而利益衝突,往往集中在水量分配、水生態安全兩個方面。
中國境內瀾滄江流域以山地為主,耕地稀少,但水能資源豐富——瀾滄江——湄公河幹流總落差5167米,其中91%在瀾滄江。在下湄公河,自1960年代以來曾有多個水電梯級開發方案,但因生態環境問題受到反對,特別是來自國際NGO組織的強烈反對而擱置。上游中國的八座 梯級水電站,在建設過程中,亦頗有爭議。
2010年3月末,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對“中方在瀾滄江建造水壩和水電站導致湄公河次區域有關國家缺水”的說法做出澄清,他表示,中國不會“以鄰為壑”,“造成湄公河次區域流域缺水的根本原因,就是乾旱災害”。他援引數據,瀾滄江流入湄公河的水流量只占湄公河的13.5%。
水政治-典型
湄公河
湄公河則是“水政治”的一個典型。湄公河發源於中國青藏高原(念青唐古拉山)、經雲南出境,流經寮國、緬甸、泰國、高棉及越南。湄公河的中國境內水段被稱之為瀾滄江,瀾滄江是湄公河上游段。
經過漫長的歷史博弈,國際水法已然形成。聯合國1997年的《國際水道公約》,基本上構築了全世界普遍承認的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方面的基礎規則(“赫爾辛基規則”得到延伸)。規則基本上將過去野蠻的水權“絕對主權論”摧毀了,也就是說,那種認為“一個國家對其國境內的跨界河流部分能夠自由利用而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的思想是錯誤的,水權超越了主權,水權產生了一種“沿岸國共同體”效應。規則表示,由於在上下游分水爭端中,下游的水利建設和對水的使用歷史更悠久,往往上游在很長時期是沒有開發的,按照歷史產生的使用權優先原則,導致現代分水談判中下游國家利益往往得到優先照顧。在越南湄公河三角洲歷史上成為糧倉的時候,瀾滄江還乏有利用。
中國尊重這一規則。中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1992年啟動的“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簡稱GMS),成為湄公河委員會(泰、老、柬、越4國主導的地區性組織)的對話國時,就保證作為上游國,中國會維護湄公河水文形態的穩定,與沿岸國“經常交換水文數據與資料”。
由於湄公河委員會把GMS變成一個開放性的、鼓勵多種力量參與的、利用地區大國相互制衡的角度,無論是日本的“日本—湄公河國家外長會議”還是印度的“湄公河—恆河合作組織”。這種多元力量的競爭催生了湄公河水政治的“衍生”。儘管湄公河區域開發有交通、環境、人力、經貿和投資、旅遊、通信、禁毒和能源八大合作領域,但是各國最關心的還是水電代表的能源項目,處於上游段的中國、寮國(“亞洲蓄電池”)都有雄心勃勃的建壩計畫。
水政治-新型衝突
新型“水政治”從境內主權衝突變成了水使用方向上的衝突。上游國希望建壩發電和控制徑流,阻擋泥沙清理航道;農業國則需要上游泥沙帶來肥沃土壤;漁業國則反感泥沙減少、阻礙了魚類的洄游;“城市缺水”國則希望引水灌溉工程,但卻導致別國枯水,甚至引發海水倒灌、鹽鹼化。類似的衝突,不僅在中國和別國,甚至在湄公河四國內部頻繁上演,越南指責泰國“抽水”,寮國要建壩清理泥沙疏通航道,但卻影響高棉農業部分的土壤供應問題,等等。
水政治-影響
水源匱乏
兇猛的旱情令“新型水政治”更加明顯,湄公河諸國對中國的指責,並不意味著中國的建壩必定是旱情原因,但是顯示“水政治”帶來的地區矛盾急劇上升。儘管很多嚴謹的數據顯示,中國瀾滄江已建成的幹流水電站在正常狀態下對下游徑流的年際變化影響不明顯。事實上,多國科學家仔細研究了1986年—2004年瀾滄江至湄公河上下游不同時間段關於水位變化的數據,發現對上下游水位變化影響最大的因素仍然是氣候變化。
中國上游大壩只調節水量而不“消耗”水量,所以中國也許不應當為湄公河下游缺水和“水位低創歷史”負責。但是“新型水政治“的衍生含義在於,即使不影響總體水量,數量的調節也是“不受歡迎的”,他們抨擊中國在旱季時保證有足夠的水量發電會減少下瀉的水量,從而造成下游更加乾涸;澇季時,擔心水庫承載能力會向下游泄洪,從而更加劇下游的洪災。
泰國《亞洲時報》曾有文章說“他們的水壩決定著寮國、泰國、高棉和越南共6500萬人的命運,即使他們說這是安全的,但我們不相信,也很恐懼” 。
無疑,“水政治”已高度複雜化了,已經超越了科學的安撫。水政治無法界定的“外部效應”意味著,它將是一個永恆的衝突來源,不論各國願意為之付出多大的擔保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