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計量認證程式規定

為提高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質量,規範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工作程式》,結合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計量認證程式規定

實施日期:2003.03.04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國科[2003]60號

內容

第二條 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部主管機構)。部主管機構在國家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監督管理水利計量認證工作。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受國家主管部門和部主管機構委託,具體組織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

第三條 部主管機構應在國家有關評審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相關國際標準,結合水利計量認證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水利計量認證評審標準。

第四條 部主管機構監督管理以下水利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

(一)部屬水利水電工程與產品的安全、質量檢測機構;

(二)各流域機構的工程與產品質檢機構及水資源水環境監測機構;

(三)水利行業科研院所和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檢機構;

(四)水利行業承擔水資源、水環境監測任務的水文、水質監測機構;

(五)其他面向全國或跨地區執行水利工程與產品質檢任務的質檢機構。

第五條 水利計量認證的評審工作包括首次評審、複查評審、監督評審和擴項評審。

第六條 首次評審、複查評審和擴項評審應由質檢機構提前6個月向辦公室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計量認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檔案或非獨立法人質檢機構的法人授權檔案(擴項評審除外);

(三)上級或有關部門批准機構設定的檔案(擴項評審除外);

(四)質檢機構的幹部任命檔案(擴項評審除外)。

第七條 辦公室受理並審核質檢機構的書面申請,結合監督評審的工作安排,每年分兩次匯總上報,納入國家計量認證評審計畫。

第八條 列入評審計畫的質檢機構應於評審前3個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

(二)現行有效的程式檔案;

(三)典型檢測報告;

(四)近期參加能力驗證的證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查,並於收到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材料後30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問題的,由申請單位修改,符合要求後受理。

(三)材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暫不受理。

第十條 申請材料受理後,接受首次評審的質檢機構可根據需要向辦公室書面申請進行預評審。

第十一條 預評審程式可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程式進行,其中有些程式可適當簡化。預評審只提整改意見和要求,不作最終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辦公室根據被評審質檢機構的實際情況,提出評審小組組成人員建議名單,經部主管機構審定、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評審通知。

第十三條 評審通知應於評審前一個月通知被評審單位和評審小組各成員。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組成要求如下:

(一)評審小組主要由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成員(以下簡稱水利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不多於兩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含)以上職稱的技術專家參加。

(二)評審小組的人數一般為5人,可根據被評審質檢機構的規模、性質和申請認證項目(參數)的多少適當增減。首次評審或複查評審的評審小組人數可適當增加,監督評審或擴項評審的評審小組人數可適當減少。

(三)首次評審或複查評審的評審小組應配備1名由被評審質檢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選派的國家級計量認證評審員。

(四)評審小組設組長、硬體組長、軟體組長各1人。

(五)必要時,辦公室可增派觀察員。

第十五條 評審小組組長應及時與辦公室、評審小組其他成員以及被評審質檢機構聯繫。評審小組應認真研究申請材料,提出現場評審方案。評審小組組長可根據需要,與辦公室和被評審質檢機構協商,安排評審員對被評審質檢機構進行預訪問。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的時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評審一般安排3天時間;

(二)對規模較小或申請項目較少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或評審性質為監督評審、擴項評審的,評審時間可適當縮短;

(三)對包含分中心、規模較大或申請項目較多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或評審性質為首次評審、複查評審的,評審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預備會議;

(二)首次會議;

(三)考察實驗室;

(四)硬體和軟體評審(含現場操作考核、理論考試、座談考核);

(五)評審小組匯總情況;

(六)與被評審質檢機構領導溝通;

(七)末次會議。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的評審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現場覆核”、“不符合”四種。對後三種評審結論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應根據評審小組提出的不符合項,在評審小組確定的時間內(不超過2個月)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填寫“現場評審不符合項整改報告(以下簡稱整改報告)”,由評審小組組長確認並簽署意見。

(二)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需現場覆核”的,被評審質檢機構除按本條第一款要求進行整改外,評審小組組長應限期(不超過3個月)組織現場覆核,確認其符合要求後,在被評審質檢機構填寫的“整改報告”上籤署意見。現場覆核只針對不符合項進行考核。

(三)評審結論為“不符合”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應重新申請首次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小組應會同被評審質檢機構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由被評審質檢機構正式行文辦公室,報送下列評審材料:

(一)計量認證工作準備情況(首次評審、擴項評審)或總結匯報材料(監督評審、複查評審)1份(加蓋被評審質檢機構公章);

(二)申請書2份(監督評審除外);

(三)計量認證評審報告2份;

(四)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附表清樣3份(監督評審除外);

(五)評審報告第一頁“基本情況”和合格證書附表的電子文本1份(監督評審除外);

(六)經評審小組組長簽署意見的整改報告2份;

(七)理論考試材料彙編1份(監督評審除外);

(八)現場測試材料(包括任務通知書、原始記錄等)彙編1份;

(九)現場考核的典型檢測報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會出具的典型檢測報告2份;

(十一)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1份;

(十二)現行有效的程式檔案目錄1份、程式檔案1套;

(十三)法人證明檔案或非獨立法人質檢機構的法人授權檔案和機構設定批文複印件各2份(首次評審、複查評審);

(十四)幹部任命檔案2份(首次評審、複查評審);

(十五)報送材料的清單1份。

第二十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經部主管機構審定,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審小組組長組織補充、完善。

(三)評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派評審小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對經審批符合要求的質檢機構,頒發合格證書和合格證書附表(首次評審、複查評審)或合格證書附表(擴項評審),獲合格證書的質檢機構可使用統一的計量認證標誌。

第二十二條 在合格證書5年有效期內應開展監督評審。監督評審主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內,至少應進行一次監督評審。

(二)當被評審質檢機構的環境條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發生較大變化,或發生檢測質量事故、用戶投訴等情況時,由辦公室組織不定期監督評審。

第二十三條 對包含分中心的被評審質檢機構,在合格證書5年有效期內,每個分中心原則上均應實施至少一次現場評審。

第二十四條 質檢機構新增檢測能力的,可向辦公室申請擴項評審。擴項評審可與監督評審結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質檢機構在合格證書5年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報國家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質檢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或行政隸屬關係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質檢機構名稱或場所變更的,應持變更檔案辦理變更手續。

(三)質檢機構法人代表、技術主管或質量主管變更的,應書面上報備案。授權簽字人變更的,應經過考核。

(四)質檢機構質量體系做出重大調整的,應將新版質量手冊上報備案。

(五)檢測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更新或修訂的,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若檢測標準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檢測儀器設備和環境條件基本符合標準要求時,可由質檢機構技術主管組織有關檢測人員進行宣貫,並做好記錄,待下一次評審時,由評審小組確認。

2、若檢測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現有環境條件或檢測儀器設備不能滿足標準要求,需添置新的儀器設備時,質檢機構應填寫“辦理標準變更申請及審批備案表”,由辦公室派水利評審員到現場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滿,應進行複查評審。質檢機構的複查評審申請應在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申請者,可向辦公室提交延期申請報告,經批准後可適當延期,但延長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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