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考古工作規程

規程將遺物分為人工遺物和自然遺存。 採集的遺物應在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分類保存。 出水文物應根據材質進行分類保存和保護。

為規範水下考古調查、發掘、出水文物保護、資料管理等工作,確保水下考古工作人員和文物安全,國家文物局委託有關單位初步研究起草了《水下考古工作規程》。國家文物局2011年10月28日就《水下考古工作規程》向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徵求意見。規程明確了原址保護是進行水下遺址保護的首選方式。當水下遺址面臨被破壞的危險而無法實行原址保護時,可選擇水下考古發掘的方式進行保護。 
規程將遺物分為人工遺物和自然遺存。要求人工遺物應全部採集,人類遺骸、陸生哺乳動物骨骼一般應全部採集。海洋動物遺骸和植物遺存可抽樣採集。根據研究和保護的需要,遺蹟、遺痕也可以採集。採集的遺物應在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分類保存。
水下考古調查和發掘項目應制訂針對性的出水文物現場保護預案,應配備必要的現場保護設備和出水文物保護專業人員。出水文物應根據材質進行分類保存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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