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都是經教育部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都有合法辦學資格,都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他們之間唯一的區別就是資金來源不同,公辦院校有一部分辦學經費來源政府,而民辦院校完全靠自籌,其資金渠道足以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民辦院校是由非官方自發創辦的大學,其規範名稱應該是“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公辦院校是由國家政府出資興辦的院校,完全屬於政府行為。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民辦招生與公辦招生的的區別
公辦院校是國家統一按計畫招生,有固定的統一錄取分數線,招生工作由各級招辦統一組織。目前,絕大多數的民辦院校是學校自己組織招生,分數線一般掌握在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專錄取線以內。招生體檢標準與普通高校相同,學生不轉戶口,畢業生由學校推薦和自謀職業相結合。
民辦院校的的特點
1 教師隊伍
民辦院校自己吸納一批穩定的教師隊伍,同時又高薪聘用一些名校的專家,教授,優中選優,以提高學校的教學質量和知名度。
2 民辦院校經費解決方法
主要以社會融資,個人集資,學生學費相結合。
民辦院校的優勢
1) 招生對象的社會性
2) 教育質量的保障性
3) 畢業文憑的權威性
4) 畢業文憑的公正性
5) 承辦學校的動態性
6) 自主辦學的特色性
民辦院校具備什麼條件能納入國家計畫內招生?
學校必須有獨立的的教學用地和校舍,校園面積應有150畝,教學,實驗,行政用房不低於2萬平方米;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教師不少於70人,適用的教學儀器總值不少於600萬,適用圖書不少於8文冊,必須配備與專業相適應的實習實訓場所。
民辦高校所招生學校的優勢
1) 國際化專業設定本土化實踐教程
2) 綠色教育基地,人文校園環境
3) 雄厚師資力量,鍛造“多證”人才
4) 深厚教育文化,積澱人生底蘊
5) 專,本,研階梯式教育,直通世界的成才之路
6) 正規化生活管理,家長般貼心關懷
7) 回報社會,獎學金有教無類
8) 多元化就業渠道,在首都機會無限
學校是培養人才,傳授知識的地方。從培養人才的層次上,可分為國小、中學、高等學校;從是否直接培養職業技能來看,可分為普通學校和職業學校;從組織形式來看,可以分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如培訓中心、培訓部等。民辦學校和非民辦學校則是從辦學主體上來區分的。民辦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徵:
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
2.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3.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於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只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
凡是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屬於民辦學校。
從現實情況來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主要有: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從資金來源渠道來看,有個人自籌資金、個人智力投入(無資金投入)、個人和企業的投資、集資或入股以及捐資等。對於一個特定的民辦學校來說,資金來源並不完全是單一的,可以是個人、集體、企業資金的混合。同時,非財政性經費並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
所謂民辦大學,也就是劃為三本的獨立學院
獨立學院是貫徹落實教育部八號檔案精神,近年來在我國高校領域誕生的新事物。獨立學院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國辦院校結合企業資本聯合舉辦、民辦大學掛靠改制和國辦大學獨立興建這三種方式。
獨立學院的招生是通過學院辦學所在的省市,根據參加全國高考統一招生的招生計畫的基礎上,實施降低分數的方式進行的。獨立學院的畢業生將獲得獲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與學校本部畢業證書不同的是,其畢業證書上加蓋的是某某大學某某學院印章,而學校本部學生的畢業證書只蓋有學校校名印章。
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學院的重要區別還在於其獨立性。獨立學院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學院還按國家有關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規定,獨立填報《高等教育基層統計報表》。在性質上是一所完全獨立的院校,與所屬的大學關係並不大。
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學院的重要區別還在於其完全的民辦性,獨立學院由於其獨立性,其經費來源不是來自國家撥款而是由學院的舉辦方通過各種方式籌集得到,在經費、學費和其他一些相關的管理上也都是按照民辦大學的方式進行管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快速增長,由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新的機制和新模式創辦了一種新型的二級學院。 2003 年,教育部下發 8 號檔案對獨立二級學院的性質和辦學定位、辦學模式及相關政策做出了明確規定。 獨立學院,是專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獨立學院的創辦和發展對我國高等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教育部對獨立學院的建設和發展原則是“積極支持、規範管理”。 獨立學院的設立由國家教育部審批,招生計畫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安排,按國家普通高校三類本科招生。獨立學院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行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民辦學校是民辦事業單位
針對民辦教育的性質問題,《決定》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事業,並首次明確民辦學校是民辦事業單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非義務教育為發展重點
《決定》鼓勵多種形式發展民辦教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獨資、合資、合作辦學,鼓勵境外教育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與民辦教育活動或開展合作辦學。引導民辦教育以發展非義務教育為重點,在全省示範性幼稚園、示範性高中和示範性職業院校建設中,重點扶持發展一批民辦學校成為全省示範性學校。
每年安排500萬專項資金
各級政府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從2008年起,省財政在教育事業經費之外,每年安排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500萬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應隨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民辦公辦享同等待遇
對於民辦學校的教師、學生待遇,《決定》作出了明確規定。《決定》指出,要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允許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工作的,工齡連續計算;民辦學校教師如果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在民辦學校從業的年限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學校學生在學籍管理、表彰獎勵、升學、畢業生就業與戶口辦理、乘車(船)票價優惠等方面享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的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學生在國家助學金、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方面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
政府部門要統籌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招生管理,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納入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高中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招生列入當地招生計畫,並與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
法人財產權不容侵占
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對學校所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民辦教育納入教育督導
將民辦教育發展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縣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幹部教育工作的評估考核,將民辦教育單列項目指標;在教育強市州、強縣市區的督導評估中,把民辦教育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民辦大學作為高等教育機構,其文化和人文底蘊是不可或缺的。“大學是人文精神最合適的去處”,面對以職業教育為主要取向的民辦高校,營造符合現代大學精神的校園文化,並形成獨具特色的校風學風,同樣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目前,一些有條件的民辦高校,在硬體建設上,尤其是在校園建築方面,已經可以和公立大學相媲美。但是在“軟體”建設方面,卻不盡如人意。據普查結果顯示,有51.9%的受訪者認為,民辦大學缺少濃厚的學習氛圍。校園文化氛圍寓意著豐富的內容,不僅是一種帶著濃郁現代化文化氣息的校園環境,也是一種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包括思想面貌、政治素質、理想情操等。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對學生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