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標誌分兩部分
國籍標誌(Nationality Mark)是識別航空器國籍的標誌;
登記標誌(Rqistrati。n Mark)是航空器登記國在航空器登記後給定的標誌。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於1949年2月8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7《航空器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這是一個國際標準。1981年7月30日通過了附屬檔案7的第4次修改、各締約國的規定如與附屬檔案7的規定有差異時,應通知國際民航組織備案認可,並在該附屬檔案7的附錄中加以說明。
國籍標誌
國籍標誌選定規則:國籍標誌須從國際電聯(Intelnationa1 Telecommnication Union)分配給登記國的無線電呼叫信號中的國籍代號系列中選擇。須將國籍標誌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共用標誌
(1)由來: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於1969年1月23日通過了附屬檔案7第3次修改,並了同年5月對日生效、引進了“共用標誌”、“並用標誌登記當局”、“國際經營機構”等詞,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七十七條規定,預期不以國家形式登記航空器的可以採用共用標誌。
(2)共用標誌的確定規則:共用標誌須從國際電聯分配給國際民航組織的無線電呼叫信號的代號系列中選定。由國際民航組織給共用標誌登記當局指定共用標誌.
例如,1983年間月2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會議決定,阿拉伯航空貨運公司(約旦和伊拉克聯營)聯合登記的航空器具有共用標誌4YB,由約旦保存並登記,承擔公約規定的登記國的責任。
登記標誌
一般規定:登記標誌須是字母、數字或者兩者的組合,列在國籍標誌之後,第一位是字母的,則國籍標誌與登記標誌之間應有一短劃。
臨時登記標誌:對於尚未取得國籍登記證的航空器。CCAR-45部規定。當用於試驗和表演飛行,為支付出口的調機飛行(在國外交付時)以及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申請臨時登記標誌。具有臨時登記標誌的航空器不得從事客貨運輸及其他經營活動。
中國關於民用航空器標誌的相關規定:
1.中國航空器的國籍標誌:按照前面所列原則,我國選定拉丁字母“B”為中國航空器的國籍標誌,並在我國恢復在國際民航組織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國際民航組織,得到了認可,已載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7的附錄中。
2.中國航空器的登記標誌:由數位數字、字母或其組合而成,列在國籍標誌B之後,兩者之間有一短劃、由於目前我國航空器登記標誌基本採用四位阿拉伯數字,即登記標誌的第一位是數字,與國籍標誌之間有一短劃,與公約附屬檔案7的規定有差異,但登記標誌第一位也可用字母,其前有一短劃,與附屬檔案7無差異。
3.按我國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在其外表標明規定的國籍、登記的標誌。
國籍和登記標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標誌(拉丁字母B)和登記標誌(數個阿拉伯數字或者阿拉伯數字後綴拉丁字母)組成。在國籍標誌(B)和登記標誌(阿拉伯數字)之間有一短連線線。
4.繪製標誌必須符合規定:
(1)固定翼航空器的國籍和登記標誌噴塗在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例或垂直尾翼兩側,以及右機翼的上表面、左機翼的下表面。
(2)旋翼航空器噴塗在尾梁兩例或垂直尾翼兩側。
(3)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適當位置繪製五星紅旗。
我國民用航空器標誌
中國民航局只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誌進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圖案(合航徽、彩條、公司名稱字樣)由企業自行確定,但需將設計圖以三面工程圖紙的形式上報民航局備案。
我國目前民用飛機的登記標誌即註冊編號比較混亂,以前曾有明確規定:註冊編號是唯一的,即每個註冊編號只對應一架飛機。如果該機退役、失事過報廢等不能再使用,則此編號永遠空缺,不再編到其它飛機上。但現在此規定已更改,註冊編號可重複使用,但仍遵循國際規定,不出現重號(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