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生保障房,黨中央、國務院實施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投入,完善機制,公平分配,保質保量完成2011年開工建設1000萬套的任務,努力改善民眾住房條件,大規模保障性住房建設需要大幅度增加財政資金投入,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的任務指標已分解到各省份,中央財政資金也將在全國兩會前後陸續下撥,這標誌著中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啟動。重要意義
1、保障房的建設和落實對於穩預期控房價、惠民生促和諧、擴內需轉方式具有重大意義,也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抓緊安排開工,儘早建成投入使用。2、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把保障基本需求與引導合理消費結合起來,從中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出發,多提供小戶型、齊功能、質量可靠的住房。要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大幅度提升公租房在保障房中的比例,滿足居民住房租賃需求,形成梯度消費的合理模式。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前提條件。要大幅增加並及早下達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減免相關稅費,合理確定公租房租金水平,引導銀行貸款和社會投資,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保證資金不留缺口。對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按規定實行劃撥方式,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供地。
4、確保分配公平是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線”。要堅持增加投入與創新機制並重,從準入標準、審核程式、動態管理、退出執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制度,實行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三公開,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分配公平公正,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民眾真正受益。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各項規定,確保房屋質量和建設資金安全,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在運營上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實現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續運轉。
5、解決民眾的住房問題,既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又要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及時制定實施細則,有效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堅決落實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
保投籌資
1、財政部表示財政部門將努力籌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切實加大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規模;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淨收益和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財政將進一步加大對地方的補助力度。省級財政也將加大投入力度,對財政困難市縣給予傾斜。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繁重,資金需求巨大,僅僅依靠政府財政投入,難以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可持續性。財政部門還將積極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放大財政政策效能,通過採取財政貼息、政府資本金注入、稅費優惠等措施,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
保用計畫
1、蓋房離不開土地,保障性住房大規模推進,確保用地供應至關重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加具體的用地供應管理目標,強調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2、根據這一通知要求對於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有關部門將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
3、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也表示包括2011年在內的整個“十二五”期間,國土資源部將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
保質監管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正式將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列入2011年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點,強調要以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為核心,突出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同時推動技術創新和新技術套用,加強工程抗震防災能力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表示為落實上述要求,他們將研究制定加強保障性住房質量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有效措施,確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今年還將組織開展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和註冊執業人員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結構質量及住宅質量分戶驗收制度落實情況等。
保落問責
1、加快保障房建設,中央的決心是有的,關鍵取決於地方政府的執行,在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的情況下,如何使保障房建設得到落實是重點也是難點,對於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不力的,一定要實行問責,國務院已經進一步細化了約談問責的標準和程式。2、首先是約談。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有關部門要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
3、其次是報告和問責。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