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讀音zhùfáng
中文解釋
基本解釋
[housing] 供住人的房子
詳細解釋
供居住用的房屋。
丁玲 《母親》:“我打算把家產統統賣去,在城裡再置一所住房。”
英文翻譯
1.housing; lodgings; habitations
功能分類
臥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起居室(廳)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廚房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衛生間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相關概念
使用面積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牆、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
層高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也就是一層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發布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築層高採用的參數為:2.6米、2.7米、2.8米。
室內淨高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淨高和層高的關係可以用公式來表示:淨高=層高-樓板厚度。即層高和樓板厚度的差叫“淨高”。
住宅開間
住宅的開間就是住宅的寬度。在1987年頒布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對住宅的開間在設計上有嚴格的規定。磚混結構住宅建築的開間常採用下列參數: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住宅進深
住宅的進深就是指住宅的實際長度。在1987年實施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築的進深常用參數: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為了保證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和通風條件,進深不宜過長。
平台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露台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頂平台或由於建築結構需求而在其他樓層中做出大陽台,由於它面積一般均較大,上邊又沒有屋頂,所以稱作露台。
過道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壁櫥
住宅套內與牆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壁龕
利用牆體厚度的局部空間,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吊櫃
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躍層住宅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架空房屋
指底層架空,以支撐物體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為通道、水域或斜坡。
閣樓
指位於自然層內,利用房屋內的上部空間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積不足該層面積的暗樓,不計層次。
騎樓
指建在馬路旁,底層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樓房。
單元式房屋
指整樓設計分割為由多個可獨立出售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種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綜合樓等類型。
幢
是指一座獨立的、同一結構的、包括不同層次的房屋。
廊
泛指聯接房屋牆體以外,有圍護結構和台面,作為通道的建築物。一般不具備構成“房屋”的相應條件。
柱廊
有頂蓋,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側圍護牆體的供人通行的建築物,如長廊、迴廊等。
檐廊
在屋檐下有頂蓋、有廊台和建築物相連的作為通道的伸出部位
挑廊
挑出房屋牆體外,有頂蓋、有圍護物(如欄桿)、無支柱的通道。
通廊
指聯接建築物間,有頂蓋、有廊台,具備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稱底層通廊或長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層以上的則稱架空通廊。
門廊
指建築物門前突出的,有頂蓋、有廊台的通道。如門斗、雨罩、雨蓬等。
陽台
泛指有永久性上蓋、有圍護結構、有台面、與房屋相連、可以活動和利用的房屋附屬設施,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根據其封閉情況分為非封閉陽台和封閉陽台;根據其與主牆體的關係分為凹陽台和凸陽台;根據其空間位置分為底陽台和挑陽台。
封閉陽台
原設計及竣工後均為封閉的。
非封閉陽台
原設計或竣工後不封閉的陽台。
凹陽台
凹進樓層外牆(柱)體的陽台。
凸陽台
挑出樓層外牆(柱)體的陽台。
底陽台
房屋一層的陽台。
挑陽台
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上的陽台
房屋總層數
房屋總層數為地上層數加地下層數之和。房屋所在層數系指房屋的層次,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層數用自然數表示,地下的層數用負數表示;房屋層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計算層數。
房屋地上層數
一般按室內地坪以上計算;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計算地上層數。
房屋地下層數
指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內層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層數。
自然層
一般指樓層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標準層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技術層
指建築物的自然層內,用作水、電、暖、衛生等設備安裝的局部層次。
附屬層(夾層)
指介於自然層之間的夾層。
假層
指位於自然層以上,層高不是全部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層,不計層數,如屋面層。
避難層
高層建築中用作消防避難的樓層。
自然層數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中間層
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中間樓層。
標準層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結構(設備)轉換層
建築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採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並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設備)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設備)轉換層。
住房保障
“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場配置住房資源,並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買房子住,也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靠市場化競爭、自主分散決策來獲取住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實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幫助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有困難的群體。這個政策體系的總稱,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住房保障制度,簡單說,就是在社會發展中,買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們有房子住。這是一個文明社會起碼的目標。因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條件。這是市場經濟下政府必須提供的一個“公共產品”。
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多種住房保障形式。村民在集體劃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則分類解決:高收入者面向市場購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購買“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
從現實情況看,中國住房保障有以下內涵:(一)住房公積金。(二)住房貨幣補貼。(三)經濟適用住房。(四)廉租住房。(五)“二限房”。即限制價格、限定面積的普通商品房。
上述幾個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中國是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從具體國情出發,住房保障還需要有針對特殊情況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大量房屋拆遷造成一部分低收入被拆遷戶無力回購新建商品房的問題;老工業基地等社會失業率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顯滯後地區的住房問題等。這些問題都是迫切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並儘快完善的方面。
中國二次房改
中國二次房改的核心內容,就是確立住房是準公共產品,基本方向就是由政府主導提供房屋住房服務。概括起來,就是“三種住房制度,三類供地方式,三支隊伍參與”(三三制)。三種住房制度指的是,針對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制度、針對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和針對高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體制。而相應的三類供地方式也分別為,政府劃撥方式供地、“四定兩競”招標用地和商品房的“招拍掛”方式供地。其中,公共住房實行定地價、定建房標準、定稅費率、定5%利潤率,競房價、競建設方案的四定兩競方式,是二次房改實現的一個必要條件,根本目的是為了解決中間階層的夾心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