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年契約自由概念的誕生:以大理院的言說實踐為中心

大理院時期“契約自由”的意義與界限 大理院對契約自由意義的操作 “契約自由”概念背後架構的模式結構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1月1日)
叢書名: 法史論叢
平裝: 22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16開
ISBN: 7301101449
條形碼: 9787301101445
尺寸: 23 x 15.5 x 0.9 cm
重量: 281 g

作者簡介

周伯峰,1976年出生於台灣,1998年獲得台灣政治大學法學學士學位,2004年獲得台灣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碩士在學期間,曾擔任台灣中國法制史學會秘書,協助秘書長黃源盛教授執仟學會事務及創立法制史學會會刊《法制史研究》。1999年台灣律師高考及格,現為台灣政治大學法律博士班學生。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近代民法史、法理學等。

內容簡介

對於清末民初法律繼受課題的探討,相對於刑事法而言,民事法還是一片有待開墾的荒野。而本書寫作的主要論點在檢視當代民法最重要的基礎原則之一-"契約自由"的概念,在民國初年(1912-1928),民法典尚未具備的年代究竟如何萌生?是否透過當時最高審判機構大理院的司法實踐而出現?而這樣的歷史事實背後所代表的社會意義與文化意義又是什麼?本書試對以上問題進行探討與解答。

目錄

第一章 引言:一段空白的“過去”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項 民事判決為主要分析對象
第二項 “契約自由”的概念為主要討論範圍
第三項 探求大理院法律言說後的社會文化意
第二節 研究對象
第一項 民初法律史:重現荒煙蔓草中的風華
第二項 民事法學:尋找現代民法的基因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史料的整理
第二項 理論的進路
第三項 本書章節的安排
第二章 大理院時期“契約自由”的意義與界限
第一節 大理院對契約自由意義的操作
第一項 方式自由原則
第二項 內容自由原則
第三項 契約原則
第二節 契約自由的界限
第一項 強行法規的概念
第二項 公序公益的概念
第三節 傳達的寓意
第一項 結構下的隱喻
第二項 更具體的觀察
第三章 以買空賣空行為檢視大理院對“契約自由”概念之運用
第一節 買空賣空行為的意義
第一項 定性
第二項 構成要件
第三項 效力
第二節 法學觀點的分析
第一項 定性的合理性:以期貨交易為對比
第二項 要件認定的方法:契約解釋的方法論
第三節 大理院言說背後的意義
第一項 大理院言說的模式
第二項 另一種處理方案
第三項 新的起點
第四章 “契約自由”概念誕生的社會制度意義:法律系統的結構轉換
第一節 “契約自由”概念背後架構的模式結構
第一項 授權模式
第二項 授權模式的結構功能
第二節 傳統中國社會處理生活資源分配與交換糾紛的模式
第一項 治理模式
第二項 治理模式的結構功能
第三節 法律系統的結構轉換:“契約自由”概念誕生的社會制度意義
第五章 “契約自由”概念誕生的法律文化意義:兩種生活世界觀的競逐
第一節 自由、理性、法治:啟蒙式的世界觀
第二節 天理循環、至公無私、沉冤得雪:天理式的世界觀
第三節 “契約自由”概念誕生的法律文化意義:“法律繼受”是兩種世界觀的競逐
第一項 進行繼受需付出的“代價”:進行一場“競逐”
第二項 付出了多少“代價”:戰果如何?
第六章 結語與反思
參考資料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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