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神明裁判的實體標準儘管大多是一些神秘的徵兆和簡單的並不具有因果聯繫的自然現象,但是這種以“神意”表達出來的標準,與完全主觀擅斷的任意裁判相比畢竟是一種進步的表現。隨著社會從愚昧向文明的發展以及人類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人們逐漸發現任何事件的發生總會被人撞見或留下一些“蛛絲馬跡”,通過考察證人或留下的這些“蛛絲馬跡”,人們便可以認清事件的真相或大致真相。在此,證人證言、事件片斷、考察結論等便構成爭執事件的基礎事實,後來稱為證據。法官依證據裁判爭執事件,稱為證據裁判。作者簡介
廖永安,男,漢族,1972年生,湖南安化人,法學博士,哲學博士後,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任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訴訟法學位點負責人,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省級重點學科——訴訟法學科負責人,國家級精品課程“訴訟證據法學”主持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副會長。2004年首批入選湖南省121人才工程,2005年被確定為湖南省普通高校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2006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2009年入選湖南省青年社會科學研究“百人工程”人才培養對象。先後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8項,先後榮獲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法務部科研成果一等獎、教育部霍英東基金會高校青年教師獎、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學名師等國家級和省部級獎勵多項。代表性著作有《民事審判權作用範圍研究》、《民事訴訟理論探索與程式整合》、《訴訟費用研究》等,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報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90餘篇。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民事證據法學的認識論基礎
第一節 認識論應成為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認識論的基本問題
二、訴訟證據制度應以認識論作為理論基礎
第二節 不同訴訟證據制度認識論基礎的歷史演變
一、神示證據制度的認識論基礎
二、法定證據制度的認識論基礎
三、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認識論基礎
四、內心確信證據制度的認識論基礎
第三節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應成為我國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是科學的認識論
二、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對訴訟證據制度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第三章 民事證據法學的價值論基礎
第一節 馬克思主義價值論應成為民事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
一、價值論的基本問題
二、司法證明應以馬克思主義價值論作為其理論基礎
第二節 民事證據法目的的多元化與價值選擇的多樣性
一、目的與價值
二、民事證據法目的中的價值追求
第三節 司法證明活動中的價值權衡與選擇
一、司法證明活動的基本價值目標
二、價值選擇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認識論與價值論的圓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科學構建
第一節 認識論與價值論的關係
一、真理、實踐、價值的內涵
二、真理與價值的關係
三、實踐之於真理與價值的辯證統一
第二節 民事證據法學中幾對法哲學範疇的科學解讀
一、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二、當事人舉證與法官查證
三、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
第三節 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科學構建
一、主要的證據規則
二、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制度
四、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五、質證與認證制度
參考文獻
兩年博士後的研究時光就這樣匆匆流逝,紀念它的,是面前的這部研究報告。我知道,在學術研究這條崎嶇的路上,這至多只算是又一個開始。
2004年我從人大法學院博士畢業後,之所以還能順利地轉入哲學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首先得感謝我的合作導師夏甄陶先生,以及哲學學院的焦國成教授、郭湛教授、馬駿峰教授、李燕教授等的大力支持,是他們以博大的胸懷接收了我這位哲學門外漢。研究報告的完成,合作導師夏甄陶先生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從選題到提綱設計、觀點提煉,夏先生自始至終給予了悉心的指導與關懷。在博士後出站報告的答辯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的劉奔教授、光明日報評論部主任包宵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學院郭湛教授以及我的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江偉教授又提出了諸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如今的論文中均得到了或多或少的體現,在此我對上述師長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謝和敬意。同時,我也要感謝我的岳父母和我的妻子文藝女士,他們默默地承擔了家庭中的一切重任,為我創造了寬鬆的環境,而活潑可愛的兒子文宇則為我提供了不少的精神動力。
第一章 導言
訴訟是一個對具體案情進行判斷和推理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一定的準則來作為判斷的依據。因此,在訴訟審判活動中,必須要解決判決依據的問題,即依據什麼對爭議進行判決,這是訴訟制度正當性的基礎。
遠古時代的神明裁判,雖然訴訟審判顯得比較粗糙,並且司法技術及推理過程簡單而直接,通常是依靠一些極其表面的簡單徵象來直接決定訴訟的勝負結果,但其訴訟程式和實體判斷的標準卻相對固定,已經脫離了完全無序的狀態。神明裁判的實體標準儘管大多是一些神秘的徵兆和簡單的並不具有因果聯繫的自然現象,但是這種以“神意”表達出來的標準,與完全主觀擅斷的任意裁判相比畢竟是一種進步的表現。隨著社會從蒙昧向文明的發展以及人類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人們逐漸發現任何事件的發生總會被人撞見或留下一些“蛛絲馬跡”,通過考察證人或留下的這些“蛛絲馬跡”,人們便可以認清事件的真相或大致真相。在此,證人證言、事件片斷、考察結論等便構成爭執事件的基礎事實,後來稱為證據。法官依證據裁判爭執事件,稱為證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