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產生背景

產生原因
1.政治上實行神權統治。
2.科學文化落後,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缺乏戰勝自然的力量。
制度內容
神靈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個虛擬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過人的意志或人所確定的方式表現出來。由於各民族、各個國家的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的不同,神示證據制度的內容也各有不同。
1.對神宣誓:又稱神誓法,就是當訴訟雙方的陳述相互矛盾、衝突時,裁判者要求雙方分別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
2.水審: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當事人接受水的考驗,顯示神意,藉以裁定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是否真實、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3.火審:用過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燒紅的鐵的檢驗,顯示神意,藉以判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真實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4.決鬥:盛行於歐洲中世紀的一種習俗,這種習俗也被用在訴訟中,藉以確定當事人雙方對案情的陳述的真偽,以及誰是犯罪人。
5.乳酪麵包審
6.十字形證明
發展歷程
人類證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神證、人證和物證三個階段。而出現於人類奴隸社會的神示證據制度,即神證,作為原始訴訟形態裁判依據的第一道分水嶺,並跨越數個世紀以致並殘存至封建社會末期,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這是顯而易見的,生產力的落後導致生產方式的低級狀態,這便是神示證據制度產生的最為本質的歷史背景及原因。
性質和意義
性質

存在意義
神示證據制度作為人類證據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一個階段,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本文通過對其構成部分、歷史軌跡以及社會背景的研究,對我們了解古代人類證據制度的嚴格以及法律文化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此外,神示證據制度的積極作用以及在現代證據制度的遺風往往被人忽視,本文將從神示證據制度本體及其價值方面予以揭示。
評價
大約在12世紀末,“神明裁判”開始逐漸退出歷史舞台。其原因有二:
一是在知識世界的懷疑論;
二是社會環境的變遷。神示證據制度是當時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為維護剝削階級服務的。由於這種證據制度是以宗教迷信為基礎,將神意的顯示作為確認證據真為的標準,當然難以對案件事實做出正確的結論。然而,神示證據制度的出現和長久的存在,確實符合當時的歷史條件的。由於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科學技術極為落後,宗教信仰盛行,統治階級藉助人們敬畏神的心理狀態,實行神權統治,運用神意斷案。其實質是藉助人們身體的強弱決定案件事實和是非曲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