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民主選舉基層領導幹部是民主管理的“硬體設施”。它直接表達職工民眾的意願,也直接體現職工民眾參加民主管理、參與民主決策的行為。就目前來看.民主選舉一經試點推開,就已顯現了幹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活力。它首先激勵基層領導幹部樹起“勤政為民”的形象,也同時引導有才幹的職工民眾或一般幹部競爭上崗,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應該看到,民主選舉已在激活用人機制、透明基層經營管理、發揮基層工作積極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整個民主選舉的工作流程和宣布結果時,其各類檔案都需要通過套用寫作文體傳遞出來,因此,我們應該注重個人套用寫作能力的培養。
由民眾投票選舉公共權力的執掌者是邁進現代文明社會的階梯,是確保人民成為“權力源”,實現主權在民的必要條件,是實現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基礎,是造就人民公僕的重要機制。民主選舉的規範形式是差額選舉,讓選民“貨比三家”;其操作平台是候選人間的公平競爭,讓選民擇優選擇;民主選舉的重要保證是維護民選結果的權威性;其組織保證是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摘自《社會主義研究》期刊,第170期)
選舉方式
直接選舉、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主要依據
社會經濟制度、物質生活條件、選民的文化水平
功能
由民眾投票選舉公共權力的執掌者是邁進現代文明社會的階梯,是確保人民成為“權力源”,實現主權在民的必要條件,是實現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基礎,是造就人民公僕的重要機制。民主選舉的規範形式是差額選舉,讓選民“貨比三家”;其操作平台是候選人間的公平競爭,讓選民擇優選擇;民主選舉的重要保證是維護民選結果的權威性;其組織保證是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
意義
談到分權制衡和腐敗治理,其實,在中國要真的實現分權制衡並有效的治理腐敗,同樣離不開選舉制度的進步。我們可以潘先生文章中列舉的完善分權制衡應該做的五件事為例,來說明為什麼在中國,落實這些事情必須仰賴於包括選舉制度改革在內的中國憲政體制的整體改革。潘文指出,要完善中國的分權制衡,必須做到:第一,確立獨立的反貪機構,用於偵察所有政府機構的腐敗。第二,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用於判斷政府行政是否違法;第三, 確立獨立的審計系統,用於判斷政府是否濫用公權。第四,建立獨立的官員人事評敘體系,從而保障執法機構嚴謹地依法辦事。第五,制定區分人、財、物、事管理 的法規,從而使各類官員權責清晰、透明。這些提議都非常之好,問題是這裡給出的一系列“獨立”如何可能?前不久上海揪出一個陳良宇,最近青島又揪出一個杜世成,但如果沒有中紀委的插手,哪一個可能由“獨立的反貪機構”查出?偵查“所有政府機構”?那么誰來偵查國務院?“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北洋時代倒是有過國務總理被獨立司法機構傳訊的事情,因為當時新聞是公開的,民意機構也是獨立的。後來則再也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事實上,近年來中共黨內的有識之士也不斷發出“誰來監督一把手”的疑問,因為最高當權者如果得不到有效監督,那么所有監督就都有虛偽和行同虛設之嫌。而解決這個問題沒有其他辦法,只有一條,那就是民主。民主的最高形式,是由全體公民決定誰能擔當領導者,包括最高領導者,並在認為這個領導者不稱職的時候可以更換之。這正是選舉制度要達成的功效。當然,還不止這些,選舉制度的關鍵之一是候選人如何產生,這意味著實打實的選舉制度要以實打實的政黨制度為前提。選舉過程應該是開放的、透明的,這又意味著選舉制度還要有一個自由的新聞制度為幫手。只有在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新聞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都開始完善起來的時候,潘文所列的分權制衡的五條要件才能真正落在實處。
前提
首先
似乎只有西方國家的那種選舉才算是選舉。西方選舉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它建立在多黨競爭的基礎上。但是,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競爭並不意味著必須實行西方的多黨制。的確,政治通常被看作一個由“一群在觀點和利益方面本來很不一致的人們集體決策的過程”。從西方的觀點看來,正是這些不同的觀點和利益,使得代表它們的不同政黨得以產生。由此推理,好像只要進行選舉,就必須實行多黨制。但是,這顯然是把問題簡單化了。考察有政黨以來的政治發展史,我們會發現,儘管在實行政黨政治的條件下,各種利益和主張都會反映到政黨身上,但政黨和階級、政黨和階層、政黨和人們根據不同利益組成的集團並不是一一對應的。有時一個政黨代表一個階級,有時則代表若干個階層和群體;反過來,有時同一個階級內會同時出現幾個政黨。在政治活動中這表現為,社會各階層和群體的整合,有時體現為政黨之間的博弈,有時則表現為黨內不同意見的協調。可見,多黨制不是實行民主選舉的必然歸宿。
其次
選舉很重要,但選舉遠不是民主的全部。除了選舉之外,還應當在其他方面不斷探索實現民主的新的途徑,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例如,民主的原則應體現在權力運作的整個過程中。選舉解決的是授權問題,而授權只是民主制度運作的環節之一。公眾不是選出了自己的代表者和代理人,便從此萬事大吉、無事可做了。掌權者確定之後,權力進入了運作的過程。作為主人的人民有權利、也有義務積極參與這一過程。如果和“選舉民主”的說法相對應,那就可以把它叫做“參與民主”。又如,民主還體現在政府決策中。權力機關進行決策時,所反映的方方面面的利益、願望和要求越全面,這個決策就越科學。如果建立一種機制,使各不同社會階級、階層、群體及其代表有足夠的機會進行協商,使各方利益各得其所,那么,這就可以叫做“協商民主”。再如,制約權力同樣需要民主。為了避免掌權者運用權力不合理,或是濫用權力,必須為公眾提供足夠的對權力運行進行監督的途徑和渠道,這可以叫做“民主監督”。還有,整個國家的管理應當走向民主化。在世界性的公共管理改革浪潮的推動下,“公共治理”的概念逐步為公眾所認可和接受,公眾的自我管理成為國家和社會管理越來越重要的組成部分,政治管理的主體多元化的趨勢日益明顯。這大致又可以概括到“民主管理”或“民主治理”的概念中。
社區民主
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形式。《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賦予社區居民在社區自治中擁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民主選舉是社區民主的一個基本表現,社區居民有權通過其贊同或認可的形式選舉和被選為居民代表、居民小組長以及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居委會成員。民主選舉遵循“選民登記—公布條件—報名—資格審查—初步選舉—正式選舉”的選舉程式,貫徹差額選舉、雙過半數、公開計票、無記名投票等原則,結合直接選舉和 間接選舉兩種方式,整個過程要求公開、公平、公正。
民主決策是社區民主的第二種表現形式,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民主決策的主要機構。社區的重大事項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還須召開全體社區成員大會表決),社區居委會負責執行。在日常事務的決策中,主要是社區居委會和社區黨組織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再交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討論通過。在民主決策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社區居民的意見,重視社區居民的參與。正如美國政治家科恩所講:“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參與可以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美〕科恩,論民主〔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民主管理是社區民主的第三種表現形式,社區居委會是社區民主管理的主要機構,代表社區居民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社區民主管理以建立在社區居民同意基礎上的權威的合法性為基礎,以少數服從多數為組織原則,以社區文化、社區治安、社區教育、社區環 境、社區服務、社區衛生為主要內容。社區民主管理依靠社區居民,強調社區居民的參與。
民主監督是社區民主的第四種表現形式,社區民主監督的主要機構是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該委員會除了行使民主議事功能外,還承擔日常監督職能,主要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及其成員進行監督。此外,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以及社區居民民眾均是社區民主監督的主 體。社區民主監督的主要對象是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對於居民民眾直接監督來說,由於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間存在直接的利益關係,他們在社區民主監督中起著重要作用。
目前,居務公開和民主評議是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