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等額選舉”的對稱,亦稱“不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在中國,實行差額選舉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中國共產黨十七大上,提名中央委員會人選221名,實選204名,差額比例8.3%;提名候補中央委員183名,實選167名,差額比例為9.6%。

基本信息

簡介

差額選舉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是相對於等額選舉而言的。差額選舉,是指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數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

差額選舉是西方社會現今採用的主要選舉方式,所以大部分西方國家的“大選”都不再指明是差額選舉。我國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等額選舉。差額選舉作為一項基本的選舉原則,是從1979年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修改後開始實行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選舉方式

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

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正式選舉,如果選舉結果得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半數以上者多於應選名額時,則按票數多少依次取足應選名額。

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與直接差額的選舉程式和基本原則相同;所不同的是要進行兩次選舉。

意義

採用差額選舉選出9個委員:相關圖片採用差額選舉選出9個委員:相關圖片

1、可以讓選民或代表對候選人進行比較,並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信賴的人當人大代表或本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有利於增強選舉人的主人翁責任感。

2、實行差額選舉,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意味著對候選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於候選人更好地發揚長處,克服不足。

3、實行差額選舉,使當選者增強對人民負責的責任感,有利於克服人身依附觀念和恩賜觀念。

4、差額選舉拓寬了候選人提出的渠道,擴大了候選人的選擇面,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5、實行差額選舉有利於改進幹部管理體制,使幹部管理部門對幹部的考察更加認真,選拔幹部更注重民意,從而有利於黨風建設的加強。

適用範圍

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就黨的地方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而言,選舉產生以下黨內職務要實行差額選舉:

1、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會議需經選舉產生的代表;

2、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3、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4、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會委員,黨的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與等額提名關係

差額選舉是中國選舉制度中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這一規定,就使“等額提名”同“差額選舉”形成兩條並重的原則,成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關鍵。
差額選舉的關鍵是保障代表的合法提名權《地方組織法》把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和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人數都限制在“等額”範圍內,實質上規定了代表的必須提名權。只有主席團提名和代表依法聯合提名並行,才能實現差額選舉。顯然,“差額選舉”是手段,“等額提名”是保障代表提名權的重要措施。

發展和實踐

選舉制度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選舉制度經歷了從實行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再到通過立法一步步地完善差額選舉制度的過程。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制定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差額選舉制度。此後,歷次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的修改,差額選舉制度都成為修改完善的重要內容,尤其是有關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差額選舉制度。

1982年12月在通過新憲法的同時,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當時在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實踐中,多數實行的是差額預選,正式選舉採取等額的辦法。為了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差額選舉,1986年12月修改地方組織法,取消了經差額預選後實行等額選舉的規定,並且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鄉鎮人大副主席和政府副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此後,差額選舉得到了廣泛的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時對於提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提名人是按應選人數提還是按差額數提,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實踐中,正式候選人中有代表提出的,但多數還是由主席團統一提出的。

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常委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委常委候選人數,應分別多於應選人數一至二人。而根據媒體報導,該制度實施之前,青海、山東等省份已在黨委常委選舉中實行了差額選舉。1994年之後,據不完全統計,山西、湖南、貴州等省份也都差額選舉出了省委常委 。

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提名人要按應選人數提名候選人,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從最近幾次代表大會的差額情況來看,十六大黨代表的差額比例要求是多於10%,十七大黨代表的差額比例要求是不少於15%,2012年十八大黨代表的差額比例要求是多於15% 。

中共十六大上,中央委員預選候選人208名,實選198名,差額比例為5.1%;候補中央委員預選候選人167名,實選158名,差額比例為5.7% 。

中共十七大上,提名中央委員會人選221名,實選204名,差額比例8.3%;提名候補中央委員183名,實選167名,差額比例為9.6%。

2012年5月13日,廣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舉行大會選舉,選出出席黨的十八大代表,以及省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省紀委委員。在14名候選人中差額選舉出13名省委常委,這是廣東首次進行差額選舉省委常委。

2012年11月12日和13日,十八大各代表團連續兩天舉行全體會議,對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進行了預選。按照大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預選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差額比例均多於8% 。在預選中實行差額選舉的做法是在1987年召開的中共十三大上首次確定的,並載入《中國共產黨章程》。差額選舉使黨員對黨的領導機構有了更大的選擇餘地,也使黨內民主得到擴大

社會制度分類導航

社會制度是為了滿足人類基本的社會需要,在各個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在相當一個歷史時期里具有穩定性的社會規範體系。人類社會 活動的規範體系。它是由一組相關的社會規範構成的,也是相對持久的社會關係的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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