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朝時期管理全國比丘尼的最高中央僧官,也作“尼統”。“比丘尼統”見於《魏故比丘尼慈慶墓志銘》中的記載:“(慈慶)七日丙辰遷神於昭儀寺。皇上傷悼,乃垂手詔曰:‘尼歷奉五朝,崇重三帝……中給事中王紹鑒督喪事,贈物一千五百段。’又追贈比丘尼統。”贈官在六朝時期十分盛行,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生前曾擔任過某官,死後便贈予某官;第二,生前並未擔任過某官,死後卻賜予某官;第三,除了贈予生前曾經擔任過的官職以外,另外加贈其他的官職。”慈慶死後獲贈“比丘尼統”即屬於第二種情況,因墓誌並未記載其生前曾擔任此職。那么,是否有其他人曾經擔任過這一職位呢?文獻對此記載很少,目前僅見一例。
梁朝釋僧《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阿麗藍(百八十比丘尼)、輸若干藍(五十比丘尼)、阿麗跋藍(三十尼道),右三寺比丘尼統依舌彌受法戒,比丘尼外國法不得獨立也。此三寺尼,多是蔥嶺以東王侯婦女,為道遠集。”該條可以證明在當時確實存在比丘尼統一職。
“比丘尼統”又作“尼統”,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立僧正附立尼正》說:“北朝立制多是附僧,南土新規別行尼正。宋太始二年,敕尼寶賢為尼僧正,又以法淨為京邑尼都維那。此則承乏之漸。梁陳隋唐少聞其事,偏霸之國往往聞有尼統尼正之名焉。”“梁陳隋唐少聞其事,偏霸之國往往聞有尼統尼正之名”,這說明尼統之稱只限於北朝。又《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統》:“宋沿唐制,廢統立錄,惟宮人出家敕補尼錄尼統。”由此可知,唐宋時期尼統一般敕補給出家的宮人。那么,北朝時候,“比丘尼統”是否也只敕給出家的宮人呢?限於材料的缺乏,無法確定,但慈慶獲贈比丘尼統的情況恰好與此一致。據墓誌載,慈慶“為恭宗景穆皇帝昭儀斛律氏躬所養恤,共文昭皇太后有若同生”,當是宮人,後於“太和中,固求出家”,死後因佛法精深而獲贈比丘尼統。
從構詞角度看,“比丘尼統”當是偏正式複合名詞,由“比丘尼”和語素“統”兩部分構成。“比丘尼”,梵文Bhiksuni的音譯,指女子出家後受過具足戒者。“統”是何義?《漢語大詞典》列了十七個義項,當放在“比丘尼統”裡面,則無一合適。學者認為,“統”由“治理、管理”動詞義引申出了“管理者”的名詞義,“比丘尼統”就是管理全國比丘尼的最高中央僧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