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證金

殘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福利企業除外)等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保金。

通過時間

2006年6月6日,北京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決定從2006年9月1日起將現行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收繳殘保金的模式,調整為地稅機關代征的征繳模式。

具體內容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007年繳納2006年度的殘保金,征繳標準為少安排1名殘疾人,繳納殘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2808元的60%)。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保金金額。
例如:某單位2006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6年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2007年應繳納殘保金16731.4元[19684(元)×50(人)×1.7%]。
殘保金按年徵收,定期繳納,2007年征期為7月18日至10月31日

北京市操作流程

一,北京市用人單位按照所在區縣到殘聯指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朝陽區1、朝陽審核中心 高碑店興隆家園5號樓102底座
2、酒仙橋稅務所審核點
3、呼家樓稅務所審核點 團結湖東里甲10號
4、小關稅務所審核點 大屯東路358號 85764250,85760843,85746499 (可傳真)
市殘聯直審點:亦莊開發區 63294455-3118,63295881 (可傳真) 63294455-3118,63295881 (可傳真)
二,用人單位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地稅機關服務大廳(徵收大廳)領取空白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費額自行填寫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也可以直接領取由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列印的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另外,對網上申報納稅的用人單位,充分利用地稅局網上申報的網路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保金外,還可以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核定費額由繳費單位在網上自行列印出殘保金《一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攜帶資料

(一)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持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可以從殘聯和地稅網上下載或從地稅所、各街道、鄉(鎮)殘聯領取);
3、殘疾人職工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
5、殘疾人職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資表;
6、殘疾人職工與單位簽定的勞動契約;
7、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
8、單位職工總數統計證明。
(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持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單位職工總數統計證明。
繳費單位繳納殘保金,統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製的《一般繳款書》。該繳款書可在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領取。
《一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按照每年財政部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2007年預算科目編碼為“1030142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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