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奏

簡介

唐朝規定,死刑在核准以後、行刑之前,還必須再次奏請皇帝批准,這被稱為死刑復奏

發展

唐朝死刑復奏一般是“三復奏”,即要經過三次復奏。唐太宗時一度改為五復奏,而且是“決前一日二復奏,決日又三復奏”。
司法官違反覆奏規定的,要被處罰,“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引自《唐律疏議.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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