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和階級矛盾,同時把司法大權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死刑復奏制度就已正式確立,至隋朝確定為死刑須經“三復奏”方準執行。唐律對此作了更加詳細而嚴格的規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後,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准,待批准下達三日後方可執行。未經三次奏報批准的或批准後未滿三日或超過三日執行的,均處以相應的刑罰。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嚴格,須經過“五復奏”。
為緩和階級矛盾,同時把司法大權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死刑復奏制度就已正式確立,至隋朝確定為死刑須經“三復奏”方準執行。唐律對此作了更加詳細而嚴格的規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後,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准,待批准下達三日後方可執行。未經三次奏報批准的或批准後未滿三日或超過三日執行的,均處以相應的刑罰。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嚴格,須經過“五復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