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區城區排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印發檔案通知

武清政〔2011〕8號
關於印發《武清區城區排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武清區城區排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第三屆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辦法內容

武清區城區排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區排水工程建設、加強城區排水管理,確保城區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依據《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五個街道辦的142Km,以下簡稱城區)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區水務局為城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排水系統的規劃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區新建、改建、擴建排水項目要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設計。
對原有合流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區排水規劃要求逐年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五條 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建設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攜帶以下檔案及資料,到區水務局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後,方可設計排水工程施工圖: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計畫投資檔案(公共配套及自建配套);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屬檔案;
(四)批准自行配套檔案(建設自行配套項目);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證明(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等相關資料);
(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周邊道路地形圖及電子版圖;
(七)規劃局批覆建設項目的詳細規劃圖。
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符合城區排水規劃要求,並經區水務局審核、備案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 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要求相符的資質等級,有良好的技術、信譽,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範及標準。
第七條 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持以下資料到區水務局辦理相關手續:
(一)排水連線申請表;
(二)排水平面布置圖、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徑、水質監測數據報告、水量、水溫和水壓;
(三)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及污水處理設施、工藝;
(四)有產業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應提供水質檢測報告。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線的,應當設定臥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設定隔油池;廁所設定化糞井。
第八條 區水務局對排水工程所用材料、設備按照設計進行審驗,對施工過程應進行技術監督。
第九條 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排水工程,由區水務局提前介入監管,按施工程式分步驗收並出具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
排水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區水務局進行整體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二個月內移交區水務局。
未辦理移交手續的排水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條 城區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區水務局所屬市政排水所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負責;
(三)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線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負責;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管理責任,由該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排水戶排入產業廢水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未經區水務局批准,不得向公共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因建設項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內臨時排水的,要設沉泥池,併到區水務局辦理臨時排水許可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第十二條 排水戶向城區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污水水質排放標準。
醫藥衛生、生物製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清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區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市政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大對排水設施的檢查、管理力度,確保排水設施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擾亂排水管理秩序,影響城區排水正常進行的,由區水務局依照《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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