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縣國土資源局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由原為縣國土資源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改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機構編制上受到縣人民政府管理。 (一)宣傳和組織實施國家、區、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是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機構簡介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04]53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南府發[2004]112號)和《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南府辦[2005]145號)精神,橫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業管理等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將橫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作如下規定。

一、職責調整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由原為縣國土資源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改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機構編制上受到縣人民政府管理。
強化的職責:
進一步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組織實施國家、區、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等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我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區、市和本縣有關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我縣耕地面積不減少。
(五)組織實施國家、區、市和本縣有關地籍管理規定,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本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等的審核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核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負責地價管理;負責和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執行國家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範,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機構、人員監管;承擔由縣人民政府或南寧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審核被征地農民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三率”考核與監督;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登記統計;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地熱資源管理。
(十)貫徹執行國家、區、市測繪工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本縣測繪行業管理;依法管理測繪市場。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內設11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做好局機關及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所、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青、婦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統計幹部考核任免調配職稱、工資及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

(三)財務股

執行國家、區、市和本縣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本縣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本局及派出機構、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固定資產建設項目的投資工作;會同辦公室和基層單位制訂基本建設計畫;負責日常收支的財務管理和會議核算工作;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和管理;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算和財務決算;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繳管用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四)規劃科技股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利用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立項、論證和科技成果的推薦、推廣工作,並對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審核鄉(鎮)各項國土資源專項規劃。

(五)利用股

負責本縣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和縣、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備案工作;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執行國家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範,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估價機構、人員監管;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

(六)耕地保護股

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政策和法規,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檢查驗收;承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對土地開墾、整理、復墾有關費用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起草我縣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徵用管理辦法;承辦需報國務院、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聽證報批工作;審核被征地農民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組織批後實施工作,對征地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七)地籍與測繪股

組織實施國家、區、市和本縣有關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城鄉土地權屬管理和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全縣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的管理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人員監管。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縣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投標;監管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協助南寧市開展本行政區域測繪資質證書、作業證書監督管理工作及測繪成果的匯交和目錄編制發布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

參與本轄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計畫的制訂;對轄區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調查、統計、匯總並編制上報各統計表;實施本轄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和管理;依法負責轄區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延續、變更、註銷審核登記工作;負責本轄區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出讓工作;依法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三率”考核與監督;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統計、備案;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和減免審核;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使用管理。

(九)地質環境股

參與起草本縣地質遺蹟、地質資源、地質災害和地質勘查的管理辦法;參與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熱資源管理,礦泉水管理,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實行備案管理;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

(十)法規與調處股

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或參與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有關建議、管理規定和辦法;組織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辦法;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貫徹實施有關土地糾紛調處法規政策;負責土地、礦產糾紛信訪和調處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草擬本縣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業務工作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本縣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和鄉(鎮)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礦產法律法規行為;指導本級和鄉(鎮)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的業務工作。

四、派出機構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是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不確定機構規格,正職領導按副科級配備幹部。根據本縣鄉(鎮)行政區劃分,分別設定橫州馬山百合、那陽、馬嶺雲表、鎮龍、校椅石塘、陶圩、蓮塘、平馬、六景、巒城、平朗、南鄉、新福等17個國土資源管理所。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職責:宣傳國家有關土地、礦產、地質勘查和測繪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居民土地權屬調查、土地登記、發證等基礎工作;收取、上繳本轄區內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的有關費用;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用地丈量、核定和報批、驗收工作;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建設和保護工作;協助縣國土資源局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和採礦爭議案件;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五、人員編制

(一)國土資源局機關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機關事業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4名。
(二)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
全縣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事業編制共78名。如今後自治區出台新的編制標準,再按新的標準執行。

六、其他事項

土地監察大隊、縣地質礦產監察大隊合併為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不再保留縣土地監察大隊、縣地質礦產監察大隊事業單位建制。各鄉(鎮)設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隊(與國土資源管理所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中隊,由縣國土資源局領導和管理,接受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確定為相當副科級機構規格,事業編制15名。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受理民眾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制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承辦由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測、法律文書的送達和行政處罰的執行等工作;協助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對土地規劃、礦產規劃、土地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土地和礦產資源登記發證、土地和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監督執行由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責令停止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承擔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協助人民法院實施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辦理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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