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所轄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所轄縣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市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和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負責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配合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成果匯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屬機構
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
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成立於2001年11月,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財政全額撥款的正科級事業單位。2001年底,南寧市政府頒布實行的《南寧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辦法》(南府發[2001]122號)、《市人民政府關於成立南寧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的通知》(南府發[2001]119號)和《南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批覆》(南編[2001]23號),明確規定了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為市政府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職能單位,是在南寧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代表市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及出讓前期開發準備工作的指定運作機構。
2007年9月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桂編[2007]136號檔案批覆,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定為相當副處級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隸屬於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中心編制25人,包括領導職位3名和非領導職位22名。目前,中心內設綜合部、財務部、計畫融資部、業務一部、業務二部、業務三部、業務四部共七個部門。
南寧市土地交易中心
南寧市土地交易中心成立於2002年11月26 日,為事業單位,隸屬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確定相當副處級機構規格,實行自收自支的經費管理形式,內設綜合科、出讓一科、出讓二科、市場科、財務科5個內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22名,包括領導職位3名、內設科室領導職位9名、非領導職位10名。
南寧市土地開墾整理中心
南寧市土地開墾整理中心(原名為南寧市土地管理局土地開墾整理中心)成立於2001年2月14日,為事業單位,隸屬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確定相當區(科)級機構規格,實行財政全額撥款的經費管理形式,核定事業編制15名,2005年機構改革,事業編制增加到18名,包括領導職位3名和非領導職位15名。
內設機構
內設14個職能科室(正科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幹部統計、考核、任免、調配和退休幹部管理;對所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按規定和程式負責所轄縣國土資源局主管部門正、副科級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勞動工資、職稱和辦理出國人員手續;負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婦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辦法;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 。
(四)規劃科技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利用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立項、論證和科技成果的推薦、推廣工作,並對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審核市轄縣(區)、鄉(鎮)各項國土資源規劃。
(五)財務科
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本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本局及派出機構、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固定資產的投資工作;會同辦公室和基層單位制訂基本建設計畫;負責日常收支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和管理;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算和財務決算;對全市國土資源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繳管用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六)建設用地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關於農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征地拆遷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承辦需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批後實施工作,對征地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七)耕地保護科
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政策和法規,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審查普通耕地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檢查驗收;承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對土地開墾、整理、復墾有關費用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領導班子
趙志萍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組及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財務科。李偉時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協助局長負責局黨組及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科、規劃科技科、政策法規科、土地交易中心、基建辦。
汪 蓉 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
分管人事教育科、紀檢監察室、工青婦工作。
賴丙貴 副局長
分管建設用地科、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經濟適用房征地拆遷工作、土地儲備中心、國土志辦。
陳 友 副局長
分管耕地保護科、土地開墾中心,負責聯繫市轄六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楊如軍 副局長
分管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與土地糾紛調處科、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各分局、局駐行政審批大廳視窗。
任敘新 副局長
分管局辦公室、礦產資源管理科、地質環境科。
梁裕華 助理調研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
地理位置
地址:錦春路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