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高度重視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上世紀90年代初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就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經過多年不斷的改革探索和實踐,企業職工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並取得一定發展。2008年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啟動後的幾年時間內,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同時,做了大量的摸底測算工作。2015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在此基礎之上,《辦法》正式印發實施。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強制建立,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適用範圍和繳費基數均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一致,切實維護制度統一;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採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賬戶資金隨同工作變動轉移,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鈎;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辦法》還對職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辦法》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對於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