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

《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7年12月19日印發。

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我省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畫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可同時為本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建立企業年金。已劃分為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可建立企業年金。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國家相關規定,我省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按照實賬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率計算利息,按月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實際投資運營以前,個人賬戶每年暫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所計利息與銀行存款利息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補足。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該遵循謹慎、分散風險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本人確定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國家及我省關於職業年金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政策出台前,退休人員職業年金待遇暫時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我省按照基金規模設立職業年金計畫,實行統一收益率,並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基金增長規模,適時調整計畫數量。一個職業年金計畫應當只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託管人,每個受託人根據資產規模通過招標方式選擇3至5個投資管理人。

第十一條 省級成立職業年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負責決策職業年金工作重大事項,人員組成及職責分工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明確。

評選委員會負責通過招標形式選擇、更換受託人。委員會人數為九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基金規模較大的市縣可派代表參加。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相關事務工作。評選委員會選擇、更換職業年金受託人須報工作小組同意。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採取集中委託投資運營的方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統籌管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集中行使委託職責,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契約,負責職業年金計畫的賬戶管理和記錄、會計核算、賬戶轉移、賬戶相關信息的查詢與披露、基金風險控制機制的建立、省本級參保單位及工作人員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年金收繳、待遇計算等工作。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市縣參保單位及工作人員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年金收繳、待遇計算,受理本市縣參保單位及工作人員的待遇支付申請、賬戶轉移申請,確保本級職業年金繳費賬實相符並按期劃入職業年金省級統籌歸集戶,並協助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職業年金信息披露等其他經辦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獨立的本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用於歸集本級參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繳費。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獨立的職業年金省級統籌歸集戶,用於按月歸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的職業年金基金。

第十四條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法人受託機構作為受託人,負責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

同一職業年金計畫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職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條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予以警告,限期責令改正。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安全的,或者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二十條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半年內完成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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