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中國高度重視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20世紀90年代初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就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經過多年不斷的改革探索和實踐,企業職工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並取得一定發展。
2008年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啟動後的幾年時間內,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同時,做了大量的摸底測算工作。
2015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在此基礎之上,《辦法》正式印發實施。
在《辦法》出台前,深圳先行先試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並已經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但繳費比例等參數與《辦法》規定有一定差別。深圳將待廣東省的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出台後,再研究具體執行方案。深圳現行的職業年金制度將職業年金與公務員獎懲情況掛鈎,可以增強激勵和約束,因此從實踐上看,讓地方有一定靈活性。
辦法提要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強制建立,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適用範圍和繳費基數均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一致,切實維護制度統一;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採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賬戶資金隨同工作變動轉移,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鈎;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指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與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為: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
辦法已於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檔案已經發到各單位。
相關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4月6日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意味著中國養老“並軌”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職業年金是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障體系之外,按照不同職業建立的一種補充性保障制度,它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中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待遇變化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當前待遇會否下降?
從整體上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拿回家的錢不會少。儘管個人在工作期間、繳費期間需要個人繳費了,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也會略有增加。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配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配套完善工資制度,也就是說,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同步推進,同步實施。
退休後待遇水平有變化嗎?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自上個世紀90年代就提出過,但一直沒有推行下去,可見阻力之大。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目的是為職工未來退休養老做準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導致生活水平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講,職業年金將對保持養老金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發揮重要作用,也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職業年金《辦法》強調的是保障功能。什麼是保障功能呢,一是為了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原來是財政單方面給予保障,採取財政和市場聯合保障,減輕老年保障的風險程度。第二,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公務人員退休後的收入水平,如果單靠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可能比較低,加上這個補充,可以保證退休後的生活和消費水平不下降。
是否存在新的不公平?
首先,企業年金設立有兩方面障礙:一個是繳費的費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較高,有些中小企業利潤比較薄,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設立企業年金,為員工構建補充保險;第二,企業年金是市場化運作,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費是按戶頭收取的,攤到中小企業頭上的成本比較高,所以中小企業沒有積極性來開展。按照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可能適度降低,降低以後就騰出空間,有利於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國家對於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鼓勵政策就是稅收優惠,讓企業繳的年金不繳企業所得稅,個人繳的保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將來除了稅收優惠,國家還可以在基本保險費率降低上騰出空間。另外,除了市場經辦渠道外,國家能不能給企業提供替代性的經辦管理服務渠道,不收管理服務費。未來在機關事業單位的示範下,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可能會提高,以利於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緩解”用工荒”問題。
保值增值
如何投資運營?
根據《辦法》,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分別按照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和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形成不同的賬務處理方式。
誰來操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批准了一些符合一定標準、有一定資質的投資運營專業機構,來進行運營。在這些機構中,市場投資回報好的基金投資人可能將來得到的基金份額就比較大,投資回報不高和管理不規範的投資機構可能得到的份額就較小,或者得不到資金的配給。
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將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競爭,選擇較好的基金投資人和賬戶管理人,力爭獲得較好的收益,同時儘可能防範風險。具體的投資管理辦法還要由有關部門出台更詳細的規定。整體上的基本原則是講究安全性,同時要重視有效性和合理回報,另外還有資金的流動性,國家對投資組合會有嚴格規定,不能都拿到股票市場上去投資。
單位繳費賬戶是“空賬”?
這塊資金的管理辦法將來應該還有具體細則的規定。對於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正因為賬戶中的這筆錢是記的賬,而不是實打實存在於賬戶中的“真金白銀”,因此公務員單位繳的8%職業年金將不參加市場化的投資運營,而是根據記賬利率計息,最後在公務員退休前才記實。
但這個賬戶對於個人來說是實打實的。財政既要承擔現有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同時還要給年輕人積累儲備,為了避免財政雙重負擔,所以採取記賬法。
職業年金的記賬利率很可能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是統一的。那么基本養老保險記賬的利率可能它是根據銀行存款利率和職工工資增長率等等這方面的相掛鈎的一個平衡結果,可能略高於銀行存款利率,但是低於職工的工資增長率。
繳費方式
何時開始繳納?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養老“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都要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發放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一致的,這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職工資的比重)不會超過60%,而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不降低,職業年金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投資運營等,預計能將替代率提高20個百分點以上。
養老‘並軌’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收入不出現大幅下降。通過綜合測算,個人繳費4%、單位繳費8%的職業年金可以滿足上述條件,與基本養老金一道成為養老體系的兩大支柱。”
繳費基數是什麼?
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範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三部分組成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占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機關工資標準,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
錢從哪裡來?
辦法規定,對於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而對於非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這一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
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而企業年金的建立是企業的自願行為。實施職業年金的重要原因,在於為養老保險“並軌”減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內確實會帶來一些問題,解決之道還在於完善企業年金。
隨著人才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吸引人才,會在企業年金等方面給予職工更好的待遇。國家也會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替代率也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看齊。
領取方式
根據《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三種條件下領取職業年金。
第一種情形是退休後按月領取。《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三種情況則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編外員工
問題 編制外員工無法享受職業年金待遇
現有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無需擔心自己的養老保障問題。但是,對於大量事業單位的“非事業編”員工,本次改革帶來的益處並不清晰。
職業年金建立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針對編制內的人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改革主要是針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公益1類和2類,自收自支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基本就跟企業一樣,對他們來說,現有政策對企業年金不是強制性的。
編制外職工能不能享受改革福利還要看單位的財力,但兩類人不應存在太大差異: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都屬於員工福利,個人覺得不應該有差別,給編制內員工建立職業年金之後,從公平的角度也應該給編制外員工繳納企業年金,因為這兩者本質是一回事,而此次改革正好是個契機。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通過各級財力確保全面推進。而作為廣大企業職工的退休金補充的企業年金,國家規定是: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對於更大數目的普通企業職工而言,企業年金還是個“稀罕物”。
在中國當前龐大的企業職工群體當中,擁有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只占不到7%,而且這6%的人大多集中在大型企業和國有企業。更大部分企業由於負擔過重,自願交企業年金的比例相當低。這樣,無疑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強制性職業年金制度形成一個較大的落差。
職業年金制度建立會倒逼企業年金髮展:編制內人員普遍強制性建立職業年金後,未來待遇反差很大,會出現新的不平衡,這會促使政府扶持企業年金髮展。
通知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3月27日
檔案全文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重要意義
這是中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還對職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辦法》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對於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大優勢
一是明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積累制,“個人預期比較明確”;二是制定了與企業年金相接軌的政策,比如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變動工作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方便人員流動,公務員如果下海可以帶走”;三是建立了類似公積金一樣的制度,個人賬戶財產權歸個人所有,比如出國定居個人賬戶可一次性領取,去世餘額可繼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