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制度

1、職業年金應該是強制性的,而不像企業年金是自願性的。 2、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撥款,單位自籌和個人扣款的匯集,相比於企業來源於利潤和個人扣款是不同的,這決定了職業年金的撥備和監管都會更加強調安全性,也會有所不同。 3、職業年金在年金制度的技術推進上將會比企業年金有更進一步的推進和探索,也會帶動企業年金的發展。

定義:

職業年金在中國是指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在國外簡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公職人員補充養老保險。
中國事業單位人事條例正制定,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籌集方式

職業年金按資金的籌集方式分為現收現付型、基金積累型、部分積累型。
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實行的是資金的完全積累型,有部分國家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型。中國事業單位人事條例,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按照職業年金的組織管理方式,有英、美為代表的信託管理型;有保險公司根據契約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的企業內部管理型等。

職業年金 計畫特點

1、大多數國家的職業年金計畫是自願性的; 2、繳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3、基金能夠進行市場化運營;
4、職業年金計畫的繳費和運營享受國家的免稅優惠政策

現狀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初始的喧囂在逐漸的散去,隨著五省市試點的展開,作為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關鍵配套措施——職業年金制度也在浮出水面。職業年金制度,從名稱上來看和企業年金是有著共通之處的,都是一種合格計畫的補充養老金準備制度,而且從中國的實踐來看,職業年金是在企業年金實行的基礎上吸收了相應的經驗教訓之後建立的適合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的新型補充養老金準備制度。
從現在的情況來看,職業年金是吸收了企業年金的成功經驗發展起來的,對於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安全運營機制等等都有很好的吸收,甚至不會另起爐灶再搞一套,直接沿用成本低、效率高,也為職業年金的推出掃除了一定的障礙,那么職業年金這個蓋頭下有什麼獨特之處呢?從與企業年金的對比角度,有以下幾個方面不同。
1、職業年金應該是強制性的,而不像企業年金是自願性的。這一點是在吸收了企業年金運行經年後出現豪門俱樂部傾向的應對之策。企業年金建立之初是為了幫助建立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金準備,因此並未要求所有的企業必須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提撥相應的資金。這樣做的結果,不說那些當年虧損的企業,就是賺的盆滿缽滿的明星企業,能夠主動積極地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的也是鳳毛麟角,而現在能夠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的大多是壟斷性的大型國有企業,初衷也是為了保持自己員工的待遇不降低的思路下進行的資金準備。從而形成了企業年金運行5年後的豪門盛宴的局面!這就有問題了,事業單位本身沒有利潤來源,只有財政撥款收入和自籌的業務費用,還要保障能夠穩定的向社會提供各項公益服務,而作為社會公共服務提供的主要載體就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論是教師還是醫生,都是人力資本的高投入者,因此必須在有限的資金範圍內提供給工作人員相對穩定的待遇預期才能順利保障社會公益服務的供給,因此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供普惠制的補充養老金準備就是職業年金建立的題中之義,而這隻有通過強制性的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才能確立基本的保障。
2、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撥款,單位自籌和個人扣款的匯集,相比於企業來源於利潤和個人扣款是不同的,這決定了職業年金的撥備和監管都會更加強調安全性,也會有所不同。職業年金雖然是補充養老金準備制度,但是由於事業單位,即使是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也是提供社會必須的公益服務單位,因此財政撥款是難免的,否則我們的財政真的就變成了“吃飯財政”了,一點像樣的社會公益服務都不提供,如果繼續承認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就必然要通過財政支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於養老保險的改革從改革的本意來講,也只是改變資金的列支方式和渠道,並不會改變資金的承擔總量。因此原來財政負擔(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的那部分基本離退休費以及各類補貼、津貼、共享費以及補助等在基本養老金之外的部分都應該通過職業年金撥備的方式補足,從而形成職業年金的財政撥付部分,而作為單位為主要承擔的第二支柱養老金,單位籌集相應資金更是不能推卸的責任,相對於現在離退休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單位籌集的資金將來更是個人養老金的重要構成。這樣一種資金的構成決定了職業年金的安全性是備受關注的,因此在信託制,委託人和功能管理人(帳戶管理、投資管理、資金託管等)等安全運營機制的基礎上,財政監管和干預將不可避免的成為新的選擇,雖然這還不能明確是好事還是壞事,但是估計難以避免。
3、職業年金在年金制度的技術推進上將會比企業年金有更進一步的推進和探索,也會帶動企業年金的發展。一方面職業年金的模式有可能在基金積累的前提下嘗試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兩種方案,而不是像企業年金一樣全部都實行繳費確定型一種方案,將風險由個人完全承擔。基金積累的繳費待遇確定型方案將可以適當的分散相應的風險給各方,從而降低最後的承付風險,更加充分的體現穩定性的特點。同時也為其他群體比如公務員和軍人的年金制度建設提供更多的方案參考。另一方面,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將會進一步催生關於年金計畫的稅收免除措施。由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在的退休金制度就是在免稅的狀態下撥備和支取,一下子進入一種撥備收取所得稅,運營收取紅利稅,支取再收所得稅的“三扒皮”狀態,是不合情理,也讓人難以接受的,因此明確職業年金提取時的免稅政策,運營收益免稅政策,僅在支取時按照所得稅政策徵收相應的稅收才是合理的,但是這一政策在企業年金實行階段一直都未獲得財政部和稅收總局的明確認可,因此在職業年金制度的建設過程和試點過程中能夠明確和突破將是對年金制度的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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