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8年2月13日印發。

規程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 程 的 通 知
魯人社規〔2018〕4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7〕1號檔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規〔2017〕12號)已經印發,為進一步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7號)的有關規定,我省制定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以下簡稱“經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貫徹執行經辦規程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轉移接續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流動時的養老保險權益,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範的經辦規程,是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檔案,是經辦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的基本遵循,也是規範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經辦規程的內容,遵循經辦規程的具體要求,切實做好經辦規程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準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項新業務,經辦規程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也包括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既涉及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也涉及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之間的轉移接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掌握轉移接續的政策依據、適用範圍和責任主體等內容;嚴格執行經辦規則和相關要求,遵守經辦服務職責、流程、標準和時限;準確理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入轉出信息、資金等項目的指標解釋,正確使用各種賬表卡冊;重點掌握職業年金轉移涉及的補記、記實、保留以及企業年金銜接等辦法;熟悉多次轉移、欠費、重複繳費等情形的處理辦法,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工作有章可循、精準實施。

三、著力加強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細化轉移接續規程,最佳化轉移接續流程,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拓展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經辦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要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規範賬戶項目,強化分項管理,分類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補記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等記賬管理工作,確保分得清、記得準、轉得動、接得上,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經辦能力建設,適當充實經辦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設施,落實工作經費。抓緊改造本地業務信息系統,實現地方與省級轉移接續信息系統無縫銜接,推動跨區域信息互聯互通,充分套用信息系統提高轉移接續效率。加快推進“網際網路+公共服務”,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關係轉移手續和查詢諮詢相關業務。切實加強地區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和部門(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強化責任,上下聯動,左右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四、建立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各地要組織好所屬地區轉移人次和基金的統計、核實、匯總等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各地要對轉移接續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認真解決銜接不順、轉移不暢的問題。要跟蹤了解經辦規程的實施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風險防控,及時化解各種矛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五、紮實開展宣傳培訓工作。經辦規程政策性、專業性和操作性強,及時開展宣傳引導和業務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印製宣傳資料等;依據經辦規程,認真梳理參保人員關心、社會關注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明確宣傳重點內容和重點對象;充分發揮網路、報刊、電視等媒介作用,幫助參保人員全面準確了解相關政策,耐心釋疑解惑,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和輿論方向。各地要把培訓作為業務經辦工作的重要基礎,有計畫、分層次地組織學習培訓。要抓好經辦骨幹培訓,培養一支政策宣講和業務操作能手,做到精準操作,運用自如。同時要抓好參保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確保經辦規程落實不走樣。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直接關係到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時限、明確要求,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2月13日

規程全文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式,保證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7〕1號檔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規〔2017〕1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25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後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流動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六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系統,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交換。通過省級職業年金信息系統,進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信息交換。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補辦。

(三)發聯繫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見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聯繫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繫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屬檔案4,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見附屬檔案5)。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包含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見附屬檔案6),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七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第三章 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第十條 參保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應當一併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流動的;

(二)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

(三)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係,不轉移基金。其中,在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轉出人員如存在採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無需記實,繼續由轉入單位採取記賬方式管理;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時,轉出人員如存在採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需按規定記實後再辦理轉移接續(以下簡稱“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跨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之間流動時,在轉移職業年金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轉出人員如存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情形的,需按規定記實後再辦理轉移接續;如存在職業年金補記情形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後再辦理轉移接續(以下簡稱“職業年金補記”)。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我省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時,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

(一)原參保單位填報《職業年金記實申請表》(見附屬檔案7)。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單位申請資料,向原參保單位出具《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見附屬檔案8,以下簡稱《記實/補記通知》);

(二)原參保單位根據《記實/補記通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及時劃轉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賬實相符並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四)省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省社保局”)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補記:

(一)原參保單位填報《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9),並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相關證明材料。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單位申請資料,協助計算所需補記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金額,生成《記實/補記通知》;

(二)原參保單位根據《記實/補記通知》向原資金保障渠道申請資金,及時劃轉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賬實相符並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四)省社保局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轉出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

(一)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按本規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如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情形的,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的規定完成相關業務;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見附屬檔案10,以下簡稱《職業年金聯繫函》);

(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職業年金聯繫函》傳送給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收到《職業年金聯繫函》,並確認記實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產的贖回等業務;

2.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屬檔案11,以下簡稱《職業年金信息表》);

3.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送《職業年金信息表》,同時將轉移資金劃轉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4.終止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係,並將辦理結果逐級反饋給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跨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轉入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新參保單位提交的《參保繳費憑證》,並審核相關資料,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職業年金聯繫函》;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職業年金信息表》,同時將轉移資金劃轉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業年金信息表》,並確認轉移基金足額到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四)省社保局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出手續:

(一)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原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交的轉移接續申請。如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或職業年金補記情形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完成相關業務。

(二)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出具《職業年金聯繫函》。

(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職業年金聯繫函》傳送給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收到《職業年金聯繫函》,並確認記實、補記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相關信息後生成《職業年金信息表》,將贖回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至新參保單位的企業年金受託財產託管賬戶;

2.將《職業年金信息表》逐級反饋給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反饋至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3.終止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係。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入手續:

(一)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交的轉移接續申請,15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職業年金聯繫函》;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參加企業年金的證明材料;接收轉入資金,賬實匹配後,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省社保局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係和基金不轉移,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業務系統中標識保留賬戶,並逐級向省社保局提交保留賬戶申請。省社保局在省級職業年金業務系統中標識保留賬戶,繼續管理運營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一)參保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的;

(二)參保人員的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年金制度的。

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辦理上述人員相關業務時,如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職業年金補記情形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完成相關業務後,省社保局將記實或補記金額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退休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提交的待遇支付申請和相關材料,符合支付條件的,逐級向省社保局提交待遇支付申請,省社保局依申請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規定計發職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未參加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原機關事業單位在省內的,省社保局根據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人員增員信息,將參保人員保留賬戶恢復為正常繳費賬戶,按規定繼續管理運營;

(二)未參加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原機關事業單位在省外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保留賬戶按照制度內跨省轉移接續流程(本規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辦理;

(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按照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轉移接續流程(本規程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再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複補記職業年金。參保人員再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時,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逐級向省社保局提交待遇支付申請。省社保局將補記職業年金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跨省存在多個職業年金關係的,應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其他建立職業年金關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程第十五條和十六條的規定,將職業年金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在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按規定轉移接續並繼續管理運營。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時,過渡期內,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月領取;過渡期之後,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併計算,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計發職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省內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在轉出或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由外省轉入的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在轉入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納入職業年金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我省職業年金統一投資運營前,參保人員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其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其他情形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先轉後清”的原則,在參保人員確認保留相應時段繳費並提供退款賬號後,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清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養老保險信息表》轉移金額等信息有誤的,應通過全國(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系統或書面材料告知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條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應保留備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附屬檔案:1.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4.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

5.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6.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

7.職業年金記實申請表

8.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

9.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

10.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11.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