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輪拖網禁漁區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55年發布了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規定禁漁區線由17個基點的聯線構成。第1基點為北緯39°33′東經124°0′,第17基點為北緯29°0′東經122°45′。1957年又增加兩個基點,禁漁區線向南延伸至第19基點即北緯27°東經121°10′。1981年起所有機動底拖網漁船都不得進入上述禁漁區線內作業。

機輪拖網禁漁區線

正文

機動拖網漁輪禁止作業區與可作業區的分界線。由若干基點聯接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55年發布了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規定禁漁區線由17個基點的聯線構成。第 1基點為北緯 39°33′東經124°0′,第17基點為北緯29°0′東經 122°45′。1957年又增加兩個基點,禁漁區線向南延伸至第19基點即北緯 27°東經 121°10′。1981年起所有機動底拖網漁船都不得進入上述禁漁區線內作業。1980年規定北緯27°以南海區的禁漁區線,福建海區定了6個基點,第1基點為上述的第19基點,該海區第6基點為北緯23°10′東經117°40′;南海區共設17個基點,第1基點為福建海區第6基點,東部設10個基點,第10基點為北緯18°東經109°,轉向進入北部灣設6個基點,第17基點為北緯21°31′東經 108°4′。從北往南全國機動漁船拖網禁漁區線為40個基點的聯線。這對維護和合理利用沿海漁業資源,加強漁場管理,維護中國海洋資源權益,促進漁業生產,鞏固邊防都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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