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是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在總結中國領海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基礎上,結合國際實踐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於1958年中國政府頒布的,標誌著新中國領海制度的初步建立。

基本信息

簡介

(1958年9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二)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線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岳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碇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

(三)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

(四)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台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占,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和主權的非法行為。台灣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時候,收復這些地區,這是中國的內政,不容外國干涉。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一、釣魚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釣魚島1北緯25°44.1′東經123°27.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2、釣魚島2北緯25°44.2′東經123°27.4′

3、釣魚島3北緯25°44.4′東經123°27.4′

4、釣魚島4北緯25°44.7′東經123°27.5′

5、海豚島北緯25°55.8′東經123°40.7′

6、下虎牙島北緯25°55.8′東經123°41.1′

7、海星島北緯25°55.6′東經123°41.3′

8、黃尾嶼北緯25°55.4′東經123°41.4′

9、海龜島北緯25°55.3′東經123°41.4′

10、長龍島北緯25°43.2′東經123°33.4′

11、南小島北緯25°43.2′東經123°33.2′

12、鯧魚島北緯25°44.0′東經123°27.6′

13、釣魚島1 北緯25°44.1′東經123°27.5′
二、赤尾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赤尾嶼北緯25°55.3′東經124°33.7′

2、望赤島北緯25°55.2′東經124°33.2′

3、小赤尾島北緯25°55.3′東經124°33.3′

4、赤背北島北緯25°55.5′東經124°33.5′

5、赤背東島北緯25°55.5′東經124°33.7′

6、赤尾嶼北緯25°55.3′東經124°33.7′

《領海聲明》發表的歷史與時代背景

1840年之後,在西方列強堅船利炮的攻擊下,中國海洋門戶洞開,沿岸航運權、港口管理權、內河航行權等海洋權益喪失殆盡:“帝國主義列強根據不平等條約,控制了中國一切重要的通商口岸,……它們控制了中國的海關和對外貿易,控制了中國的交通事業(海上的、陸上的、內河的和空中的)。”面對西方列強的海上入侵,舊中國雖然對領海問題有所注意,但是並沒有真正建立起獨立的領海制度。如1899年清朝與墨西哥締結的《友好通商條約》規定:“彼此均以海岸去地3力克(即9海里)為水界,以退潮時為準”。這裡的“水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領海的意義,但它的目的是:“界內由本國海關章程切實施行,並設法巡緝以杜走私、漏稅”,這同現代意義上的領海有所不同。民國時期則照搬英、美等國的領海寬度和劃法,規定中國領海範圍為3海里,緝私里程(即毗連區)為12海里,領海範圍自低潮線(即正常基線)算起。這樣狹窄的領海寬度實際上對中國不利,因為像中國這樣貧窮落後的國家絕不會去侵犯一個強國的領海,而強國卻可以肆無忌憚到中國近海為所欲為。而且由於舊中國統治者腐敗無能,連內河航行權都拱手讓給了西方列強,以至於外國商船和軍艦不僅可以自由地出入我國領海橫行霸道,而且還可以在中國內河長驅直入。舊中國有海無防、領海及毗連區形同虛設的狀況給我們留下了慘痛的歷史教訓。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高度重視領海主權,廢除了近代不平等條約,在開發、利用、管理領海等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頒布了一系列涉及領海問題的規章制度:

(1)有關港口管理和港務監督問題,1954年發布了《海港管理暫行條例》;

(2)有關船舶管理問題,1957年頒布了《對外國籍船舶進出港口管理辦法》;

(3)有關海峽管理問題,1956年為保障渤海灣航行安全頒布了《關於商船通過老鐵山水道的規定》;

(4)有關海洋水產資源保護和漁政管理問題,1955年發布了《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

(5)有關海關管理問題,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

(6)有關沿海島嶼主權問題,1951年周恩來在《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中強調:“西沙群島和南威島正如整個南沙群島及中沙群島、東沙群島一樣,向為中國領土”,因此,新中國在南威島和西沙群島擁有不可侵犯的主權。中國人民也決不容許美國政府長期侵占中國的領土台灣,“並在任何時候都不放棄解放台灣和澎湖列島的神聖責任。”1956年,我國外交部發言人在《關於南沙群島主權問題的聲明》中指出:“中國對於南沙群島的合法主權,絕不容許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和採取任何形式加以侵犯”。

除了這些涉及領海問題的規章制度和聲明外,當時一些專家學者也開始認真研究領海問題,如海商法專家魏文漢強調我們的領海寬度“應該在綜合考慮我國沿海的具體情況、國防與安全、人民福利等情況之後做出決定”,他認為中國應使用直線基線法來劃定領海寬度,其寬度不應少於12海里。1957年12月,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在日內瓦開幕前夕,《人民日報》刊登了一篇題為《領海主權與公海自由》的文章,批駁了美、英等國所主張的3海里領海寬度為國際法一般規範的謬論,強調“絕大多數國家的實踐表明,領海的寬度應由沿海國根據其歷史習慣、經濟利益和國家安全自己自由決定”。 建國初期有關領海的管理措施和專家學者關於領海問題的研究成果為1958年我國《領海聲明》的發表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基礎。
從現實直接原因來看,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決定以武力阻止中國大陸解放台灣,命令海軍第七艦隊開進台灣海峽。韓戰結束後美國不但繼續賴在台灣不走,而且還不斷地派軍艦明目張胆地侵入廈門等沿海地區,並派海軍戰鬥機侵入福建、廣東等省的領海上空,擴大對我國的侵略範圍。美國這種露骨的軍事挑釁是對我國領海主權的嚴重侵犯,對此,我國政府曾一再提出嚴重警告和譴責。可見,1958年中國發表《領海聲明》主要是針對當時美國以武力非法霸占台灣、造成台灣海峽緊張局勢的,以進一步向全世界闡明新中國政府在領海問題上的態度和立場。另外,當時日本等國家的一些現代化漁船還經常到中國的漁場進行非法捕撈,中國政府雖提出抗議,人家卻閉起眼睛裝聾作啞。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很難達到有力懲處的目的。
從國際上來看,一方面,當時一些國際會議制訂了有關領海問題的法律檔案,如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擬訂了關於《領海的法律地位》的報告,1950~1956年國際法委員會草擬了海洋法公約草案,特別是1958年2~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通過的《領海與毗連區公約》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確認了各國建立領海的權利,這為中國《領海聲明》的發表提供了一定的國際法依據。另一方面,當時第三世界開展了擴大領海主權的鬥爭,1947年首先由智利和秘魯掀起了爭取和維護200海裏海洋權的鬥爭,接著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等國也相繼提出了類似的要求,出現了向海洋擴大沿海國主權和管轄權的歷史潮流。1954年厄瓜多、墨西哥等國還採取了一系列保衛本國領海和漁業資源的強有力的實際措施,對於擅自闖入本國領海和管轄範圍內的海洋大國漁船堅決抗議、拘捕和罰款,這些都為中國《領海聲明》的發表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領海聲明》的主要內容

1958年的《領海聲明》主要對新中國的領海制度作了如下幾項基本規定:
第一,關於領海寬度問題。領海寬度是指從測算領海的基線起至其最外沿線之間的距離。對此,《領海聲明》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涅)。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這項規定體現了國家主權,完全符合中國人民的利益,也是符合當時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的。但是,當時某些帝國主義國家把我國12海里的領海寬度說成是“不能接受的”,如美國拒不承認我國的《領海聲明》,認為國際法只承認3海里領海,中國沒有權利規定12海里的領海寬度。英國也表示不承認3海里以上的領海,並照會我國政府對《領海聲明》表示異議。美、英這種說法和做法是毫無道理的,是對中國主權的粗暴干涉。
任何國家都有權確定自己的領海寬度:

(1)作為國家的一種主權行為,沿海國家所確定的領海寬度一旦宣布便立即生效,無需別國的承認,別國也無權提出釋義,這一主張實際上是基於這樣一種觀點:即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任何人都不能對其主張加以限制。

(2)一國的領海究竟應當多寬,當時各國之間並沒有一致的協定,長期以來國際法也沒有關於領海寬度的統一規定,各國從來都是自主確定本國的領海寬度。

(3)世界上各地區沿海的自然條件各不相同,國家的海域接界情況是多種多樣的,各國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也互有差別,因此,要求所有國家都有相同的領海寬度就等於說所有國家的地理條件是相同的,這是極為荒謬的。

(4)沿海國有權在考慮歷史、地理、經濟、社會、國防等因素以及相鄰國家的合法利益和國際航行的便利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自己的領海寬度。
3海里並不像美、英所標榜的是領海寬度的唯一界限,也不是國際法普遍接受的規則。

(1)歷史上關於領海的寬度有各種各樣的說法,如航程說、視力說、海上要塞圍牆說、大炮射程說等等,其中3海里領海寬度起源於大炮射程說。1703年,荷蘭法學家賓刻舒克提出沿海國控制近海的寬度以大炮射程為限,當時大炮射程約為3海里,因此,1782年義大利法學家加林亞尼建議以3海里作為領海的寬度。後來,英、美等國家根據這一思想相繼實行了3海里的領海寬度。但是,現代武器日新月異,越來越向精確、遠程、智慧型化方向發展,另外,在海運方面技術的發展和其他方面的技術進步對3海里規則不能不產生重大影響,因此,3海里說早已過時。

(2)由於各國的海岸情況不一樣以及各種利益不一致,所以,與當時3海里同時並存的領海寬度還有以下幾種:丹麥等國實行4海里的領海寬度;希臘等國實行6海里的領海寬度;墨西哥等國實行9海里的領海寬度;蘇聯等國實行12海里的領海寬度;厄瓜多等國實行15海里的領海寬度;薩爾瓦多等國實行200海里的領海寬度。由此可見,各國的領海寬度極不統一,3海里領海寬度只是海洋大國的一種主張,不能以此來否定或反對超過3海里以上領海寬度的合法性。(3)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取得民族獨立的新興國家一般主張較寬闊的領海,以達到維護本國的安全、保護其海洋資源、發展本國經濟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主張3海里領海的國家逐漸減少,而主張12海里的國家在增加。到1958年中國發表《領海聲明》時,世界上宣布12海里的國家有蘇聯、印度尼西亞等15個國家,因此,我國政府也自然有充分的權利和根據規定自己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美、英等國堅持狹窄的3海里領海寬度實質上是舊殖民主義政策的反映。當時世界上堅持3海里領海寬度的國家多數是擁有龐大的海軍力量、廣泛進行海上活動的海洋強國,這些海洋強國的地盤別人沒有能力去也不敢去,而別人的地盤它們的艦隊卻可以隨便去。另外,它們有既得的海上利益,需要維持儘可能狹窄的領海以確保最大的公海區域作為其海上艦船游弋的場所。因此,美、英反對它國擴展領海寬度絕不是從所謂國際航行的利益出發,而是企圖最大限度地接近別國海岸,掠奪這些國家水中的自然資源,進行軍事挑釁以及其他敵對行動。當時美國連續不斷地派遣軍艦和軍用飛機侵入中國領海和領海上空,進行戰爭挑釁和擴大侵略範圍,正是它們把3海里領海寬度奉為金科玉律的最好註解。
第二,關於領海基線問題。為了明確領海範圍,一般要確定一條測算領海寬度的起始線,即領海基線(也就是領海寬度的內部界限)。基線向陸一側是國家的內海,基線向海一側則為領海水域。領海基線有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這兩種劃法反映了海岸地理情況的差異:在海陸分界明顯、海岸線比較平直的海岸一般採用正常基線法,即以低潮線作為基線。在海岸非常彎曲、沿岸又多島嶼的情況下一般採用在沿海大陸上和島嶼上各選定一些基點,在每兩個基點間劃出直線,連線這些直線構成基線,也就是直線基線法。1958年我國的《領海聲明》宣布不再以舊中國的低潮線(即正常基線)為起始線,而採用直線基線法:“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線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涅)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這種直線基線法符合中國海岸線蜿蜒曲折、沿海多島嶼的實際情況,是非常合理的。
由於每個國家的地理條件不同,不可能制定統一的計算方法適用於一切國家,所以同決定領海寬度一樣每個國家也可以決定自己領海寬度的計算方法。我國採用直線基線法不但是合理地行使自己不可剝奪的主權,而且也是符合國際實踐和國際法的。早在1812年,挪威考慮到它的沿岸特別曲折,在“皇室公告”中就確認了這種劃法,並在1935年國王敕令中採用這種劃法來確定挪威捕魚區範圍。由於直線基線圍入的水域是英國過去的捕魚區,因此,英國竭力反對這種劃法。後來兩國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1951年國際法院裁定挪威劃定捕魚區的方法不違反國際法,這就確認了直線基線法的合法性。此後,冰島、印度尼西亞等國也相繼採用了這種劃法。由於這種劃法比較方便,而且能夠比正常基線擴大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內海和領海面積而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通過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以國際條約的形式肯定了這種劃法:遇有海岸線凹入甚深或島嶼緊接海岸,在劃定領海寬度起算的基線時可採取直線基線連線適當的各點的方法。當然中國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沿海地理面貌使用直線基線法劃定自己的領海寬度。
第三,關於中國內海問題。內海也叫內水,是指一國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如同陸地領土一樣,內海是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與陸地領土相同。1958年我國的《領海聲明》規定:“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碇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島嶼。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一下:

關於渤海灣問題:(1)國際法認為對於沿岸屬於一國領土的海灣可在一定條件下作為沿岸國的內海,如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通過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規定:如果海灣的灣口寬度不超過24海里,則灣口封閉線所包圍的水域為內海;如果灣口寬度超過24海里,則灣內24海里的直線基線所包圍的水域才是內海,但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歷史性海灣”。(2)歷史性海灣是指那些海岸屬於一國,沿岸國對該海灣長時期行使主權,並且其他國家對此表示同意或默認的海灣,無論其灣口寬度是否超過24海里,都被視為沿岸國的內海,如蘇聯1957年宣布大彼得灣為歷史性海灣,其灣口寬達110海里。渤海灣就屬於中國的歷史性海灣,這可以用一個歷史事實證明:1864年,當普魯士與丹麥在歐洲作戰的時候,普魯士公使李福斯乘軍艦在渤海灣內捕獲了3艘丹麥商船。當時清朝認為這件事發生在“中國專轄之內洋”(即中國內海),“並非各國公共海面”,“系顯奪中國之權”,並引證當時已譯成中文的國際法提出抗議,這“非為丹國任其責,實為中國保其權”。在以國際法原則為依據的抗議和清廷將不接待普魯士公使的威脅下,普魯士照會“自任咎在普國”,於是釋放了3艘丹麥商船。[6]這件事充分說明渤海灣自古以來就隸屬於我國主權之下,受到中國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早已被公認為中國內海。(3)從渤海灣的地理特徵來看,它的灣口雖然寬達45海里,但灣口排列著廟島群島等一系列島嶼,形成了8個入口,其中最大的一處也不過22.5海里,在24海里以內,即使根據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通過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24海里封口線的規定,渤海灣的全部水域也應視為我國的內海。另外我國採用直線基線法,以這些島嶼為基點劃直線基線也同樣把渤海灣劃為我國的內海,因此不論從法律上、歷史上、地理上來說渤海灣都是中國的內海。
關於瓊州海峽問題:(1)從海峽水域同沿岸國的關係來看,海峽可分為內海海峽、領海海峽和非領海海峽。內海海峽是指兩岸同屬一國領陸,並處於該國領海基線內側的海峽。內海海峽如同基線以內的其他水域一樣是一國的內水,該國對其有排他的管轄權與支配權,瓊州海峽就屬於這樣的內海海峽。(2)瓊州海峽歷史上一直處在中國的主權管轄之下而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且這種管轄權從未受到異議。新中國成立後,瓊州海峽一直被當作內海海峽管理的,1958年《領海聲明》中提及此海峽只是重申這樣一個事實:作為兩岸完全屬於中國領土的一條狹窄水道(寬約9.8~19海里),瓊州海峽是中國內海的方便水道,中國有權禁止外國船舶特別是外國軍艦通過。但當時一些海洋大國常常援引1949年國際法院對“科孚海峽案”的判決作為軍艦有權通過瓊州海峽的法律依據,這是毫無道理的。科孚海峽是位於阿爾巴尼亞和希臘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1946年,英國軍艦在通過科孚海峽阿爾巴尼亞沿岸時,阿方認為英國軍艦事先未獲批准,因而炮擊了英國軍艦。事後兩國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判決,1949年,國際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在和平時期各國有權派其軍艦不經沿海國事先批准無害通過處於公海兩部分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由此可見,科孚海峽是處於兩個國家之間連線公海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而瓊州海峽兩岸同屬於中國,並在領海基線以內,屬於內海,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不能相提並論。另外,瓊州海峽的位置不構成國際海上交通的要路或唯一通道,在海峽外邊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航道,因此,該海峽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構成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3)為了照顧有關國家航行的便利,同時又要保證國防的安全,中國準許外國商船在一定條件和管制下通過海峽。1964年6月,國務院公布了《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瓊州海峽是中國的內海,一切外國籍軍用船舶不得通過。一切外國籍非軍用船舶如需通過,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批准”,[5](pp.89~90)這一規定對維護我國內海主權、鞏固海防、發展國際貿易都起了積極作用。
第四,關於領海通行問題。在一國的內海外國船舶沒有航行權,在領海內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1958年我國《領海聲明》規定:“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pp.1~2)也就是說,中國承認和尊重國際海洋法關於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但是要按軍艦和商船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
為了國際航海的利益,外國商船可以按照習慣國際法享有無害通過中國領海的自由,無害通過是指外國商船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並遵守有關的法律和規章的條件下,有權繼續不停而迅速地通過一國的領海,而毋須事先得到該國的同意。
軍艦的航行並非為一般和平事業的航海所必需,因此,外國軍艦無害通過領海並不是國際交往的“一般利益”所要求的。但當時美國軍艦卻像商船一樣在所謂“無害通過權”的掩飾下擅自侵入我國領海,並煞費心機地宣揚“無害通過權”適用於軍艦,其實這樣的論調是極其錯誤的,是為其推行海上霸權效勞的:

(1)軍艦通過領海對於沿海國的安全具有潛在的危險,與一般商船通過領海根本不能等量齊觀,根本談不上什麼“無害”通行,因此,要想有關國家對於那些可能含有敵意的外國艦隊通過其沿海而不做出反應是不公平的,即使有些國家準許外國的軍艦無害通過領海也是基於國際睦誼和禮讓,與商船通過領海的國際慣例是根本不相同的,不能根據商船享有無害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為理由來為軍艦通過權作辯解。

(2)根據國家主權原則,沿岸國完全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外國軍艦駛入本國的領海。在實際上,許多國家(如保加利亞等國)都反對給予外國軍艦以無害通過權,而主張實行事先批准或通知的制度。

(3)從國際法角度來看,一般認為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事先徵得沿海國的同意,如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和1956年國際法委員會都強調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沿岸國許可或通知,但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通過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則籠統地規定一切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一些國家認為“船舶”一詞包括軍用船舶以支持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而另一些國家則認為“船舶”一詞僅指商船,而軍用船舶通過領海則要事先取得沿岸國的同意。當然這種解釋上的分歧主要是在締約國內部,對非締約國是無效的,中國沒有參加這次會議。而且參加1958年第一次海洋會議的主要是海洋大國,當時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大部分尚未獨立,所以參加這次會議的亞非拉國家不足一半。在這種情況下,大會制訂的這項規定反映了海洋大國的利益,不可能代表大多數國家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利益,也不應該對廣大開發中國家具有約束力。締約國內有不少國家(如羅馬尼亞等)對該項規定都聲明保留,所以不能說它是一種普遍的國際法原則。另外,這次會議也承認外國軍艦必須遵守沿岸國所制定的有關領海的法令和規章,當然這些規章也可以包括必須事先得到許可的要求。

(4)1958年我國《領海聲明》規定外國軍艦必須事前取得許可才能進入或通過我國領海,這一規定既考慮了國家安全的需要,又注意到國際上可能接受的程度,也完全符合國際法和國際實踐,因而是比較合適的。
第五,關於中國大陸沿岸群島問題。1958年《領海聲明》強調以上所有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台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占,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和主權的非法行為。台灣和澎湖等地尚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時候,收復這些地區,這是中國的內政,不容外國干涉。” (PP.1~2)群島可分為大陸沿岸群島和大洋群島,大陸沿岸群島通常靠近所屬國家大陸的沿岸,與大陸有著密切的經濟聯繫。這類群島通常被認為是海岸的延伸,構成海岸的組成部分,具有內海的地位。但是,就在中國《領海聲明》發表的當天,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也發表聲明公然威脅要把美國在台灣海峽地區的侵略範圍擴大到金門、馬祖等大陸沿海島嶼。為此,9月6日,周恩來總理髮表了《關於台灣海峽地區局勢的聲明》,強調“台灣和澎湖列島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它們已經由日本的一度侵占歸還了中國。中國人民行使主權解放這些地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這是中國人民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中國人民解放自己的領土台灣和澎湖列島的決心是不可動搖的。中國人民尤其不能容忍在自己的大陸內海中存在著像金門、馬祖這些沿海島嶼的直接威脅”, 再次表明了中國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嚴正立場。

對《領海聲明》的評價

建立領海制度是國家對其沿海海域實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最好辦法,1958年的中國《領海聲明》是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在總結我國領海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基礎上結合國際實踐而制定的,它的發布標誌著新中國領海制度的初步建立,對捍衛我國神聖的領海主權、維護國家的海洋權利、發展海上交往、保護國家安全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捍衛我國的領海主權是維護國家主權的一個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則,尤其是12海里領海線是一項事關國家民族根本利益的大政策。一方面,《領海聲明》選擇正值我軍炮擊金門的時機予以公布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這就向世界表明當時發生於中國領海線以內的戰事完全是中國的內政,一切外國無權干涉。另一方面,當美國軍艦和軍用飛機利用台灣等地連續不斷地侵略中國沿海進行挑釁性活動、嚴重威脅我國安全的時候,我國發布《領海聲明》更是非常正確的、適時的,這就表明任何企圖干涉我國主權的行為都是中國人民所絕對不能容許的。如1958年9月7日,美艦開始為國民黨到金門的船隻護航,外交部發言人首次根據《領海聲明》的原則對美艦入侵中國領海提出嚴重警告。1958年9月29日,外交部照會英國駐華代辦處強調中國的《領海聲明》適用於一切外國飛機、船隻以及個人。《領海聲明》完全符合我國的經濟和國防利益,正確地反映了中國人民的意志,同時也是符合各國慣例和國際法準則的,因此,得到了世界公正輿論的熱烈支持。1958年9月9日,蘇聯政府照會我國政府表示完全尊重我國關於領海的決定,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規定的12海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界限”。[7](p.2340)9月14日,越南總理范文同也照會周恩來總理,鄭重表示越南政府“承認和贊同”我國的《領海聲明》,並“尊重這一決定”。[8](p.180)
但由於各種因素的限制,1958年的《領海聲明》只是原則性聲明,缺少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第一,領海的範圍有待於進一步明確。《領海聲明》雖然宣布了領海的寬度及其劃法,但用以劃定領海基線的各基點沒有確定和對外公布,我國的領海基線以至領海的外部界限因此也都沒有最後劃定和公布。當時中央政府考慮到東南沿海的鬥爭很複雜,如果將領海線具體標定反而會束縛自己的手腳。不公布,我們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便可進可退,戰術上和策略上靈活方便得多。這在當時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時也留下了一定的問題。領海具體範圍的不明確,不便於海上和空中航行者識別,必然要影響到我國領海管轄權的正常行使,由於我國領海外部界限沒有對外公布,往往成為外國違章船舶拒絕承擔責任的藉口。直到1996年5月,我國才正式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最後明確了領海的具體範圍。
第二,在《領海聲明》中沒有同時宣布領海毗連區,而這一區域無論是維護國家海防安全還是保護我國海洋權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毗連區是連線一國領海一定寬度的特定海域,是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在這個區域內沿海國為了保護漁業、管理海關、查禁走私、保障國民健康、管理移民直至為了安全需要,可以制訂法令和規章制度行使某種特定的管制權。由此可見,毗連區主要是起到一種“緩衝區”或“檢查區”的作用,把各種違法和不利於安全利益的行為拒之於國門之外,以彌補領海寬度不足造成的難以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各國在制定領海制度的同時一般都相應地劃出毗連區以便能更好地管理領海,如1956年7月,委內瑞拉在領海法中除規定12海里領海外又規定15海里的毗連區,以便管制海關、衛生等事項;1958年在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會議上毗連區首次載入《領海和毗連區公約》,而我國直到1992年才對領海毗連區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1958年《領海聲明》發表後在很長時間內沒有通過國內立法形式對領海內的有關管理問題做出完整、全面的規定,使《領海聲明》原則具體化。1958年《領海聲明》未規定的事宜,如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專屬權、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權、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司法管轄權等我國一般按照國際慣例和國際法辦理,但由於沒有相應的國內立法,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在涉外事務中矛盾更加突出。如《領海聲明》發表後仍有一些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隨意拋錨停泊和違章排污,肆意進入我國領海內捕撈,非法打撈沉船、沉物以及違反我國海關規定走私、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這些行為侵犯了中國的領海主權和海洋權益,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必要的執法手段,有關機關對這些違法行為難以及時、有效地予以打擊和制裁,最後是不了了之。如對於侵入中國領海內進行非法捕魚的外國漁船,中國一般只是通過執法船隻將其驅走。直到1992年2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才真正實現了以法治海。
儘管由於各種原因,1958年《領海聲明》存在著一些遺憾,但總的說來它所確立的新中國的領海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它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後來都被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所繼承,在保衛國家領海安全、維護海洋權益、發展海上交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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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曉霞:《國際公法學習參考資料》,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179頁。
[4]周忠海:《國際法學述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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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澤偉:《巨觀國際法史》,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5頁。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全鑒》編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全鑒》第2卷,團結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8頁。
[8]趙理海:《當代國際法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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